如何理解「非自願」個案

從字面上來看,非自願個案就是自己無接受心理治療的意願而來的個案,在心理治療的關係中,不存在非自願意的議題。心理治療強調個案自主性,沒意願根本就不會找心理師,即使來了也無心在治療,做了也沒有意義。然而,實務上還是有沒有意願前來而來的個案,例如,監獄或被強制治療的個案。進一步問,對他們進行心理治療有用嗎?

「非自願個案」一詞來自於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所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NIDA)藥物成癮治療的看法認為「不一定需要自願才能有效」,這樣的觀點似乎挑戰了我們對於治療的普遍看法,即有效的治療需要患者自願決定尋求幫助。 個案沒有意願接受治療,治療關係根本就不存在。

如果我們只是單純的如上述這樣的理解藥癮治療,其實是斷章取義NIDA的結論。我們應這樣的理解:強烈的動機,無論是內在或外在的,都可以顯著地從治療過程中獲益。 家庭環境、工作場所或刑事司法系統的約束或激勵等外部因素可以顯著地增加個人接受治療並繼續治療的可能性,從而提高戒毒​​治療的整體成功率。也就是,非自願意個案意指由外部的約束而來接受治療的個案,是外在動機。

NIDA在2014年提出的13項治療原則裡包括「司法與治療的合作」、「治療須持續足夠時間」及「治療需延伸至社區」講的就是非自願個案同樣有治療效果的理由,司法與治療的合作即確立非自願個案的角色,透過司法的約束力使個案有充足的時間接受治療處遇及需求滿足,進而產生治療效果。

NIDA的研究結果告訴我們治療動機不足或缺乏動機的個案,透過外在的力量長時間暴露在治療的情境中同樣有治療效果,它告訴我們的是外在動機同樣重要。

非自願並非無動機,而是「外在動機」

我們可以怎麼理解外在動機呢?簡單來說就是因外在的原因而起心動念去做一些事情,這個起心動念就是外在動機。在NIDA的觀點,外在動機經過我們操作而賦予的,也就是透過強制力並同時給予個案需要的資源,個案為了得到這些他需要的資源而持續在治療的情境中。外在動機事實上無所不在,如果我們稍做觀察自己的行為或正在做的事情,我們會發現大多是外在動機,例如,為了生活而做不喜歡的工作、為了省錢或方便而隨意解決三餐,我們6歲時別無選擇就被送到學校讀書。我們可能永遠都不會喜歡我們的工作,也有可能做出興趣,不管有無興趣,我們都會做出成果。同樣的,不管我們吃什麼,都會得到所需的營養。學齡時被送入學校沒有喜歡與不喜歡的問題,但我們都學習並成長,之後我們可以重新選擇想念的科系或接受、喜歡曾經是不喜歡的科系。

心理治療的概念也是一樣的,不管是內在動機或外在動機,只要個案接受心理治療,或多或少都可以從治療中獲益。只是一般的情況下,接不接受心理治療是個案自主的決定,我們不會指出個案是因外在動機或內在動機。所以,我們所稱非自願個案指的是因為法律強制而來接受治療的個案,對非自願個案的治療原則與自願個案其實沒有什麼不同,自願與否只是治療者需要處理的狀況,也就是非自願是治療者需要考慮的狀況,採取適當的策略來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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