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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其實已經有 Inreach?毒防中心與醫療進入矯正體系的現況

〔摘要〕臺灣真的尚未建立 Inreach 嗎?事實上,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已有進入矯正機關進行出所前晤談、需求評估與服務關係建立的實務;衛生福利部也透過整合性藥癮治療計畫,讓醫療團隊進入部分矯正機關提供戒癮門診、心理治療及出所前醫療評估。本文從關係型與臨床型 Inreach 的角度,分析臺灣現有政策與服務功能,並探討為何外部專業進入機構,仍不等於已經建立完整的復元轉銜與照護連續性。

<<從出所轉介到復元轉銜|第五篇>>

當我們談論 Inreach,容易以為這是一套尚待引進臺灣的新制度。然而,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進入矯正機關進行出所前輔導,以及醫療團隊在機構內提供戒癮治療,都已具有 Inreach 的實質功能。真正值得追問的是:這些既有服務,是否已經成為一段連續的復元歷程?

一、臺灣真的沒有 Inreach 嗎?

在討論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的改革時,我們經常提出一個問題:如何讓外部醫療及社區支持系統,在個案出所以前便開始介入?

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避免個案離開矯正機關後,才重新尋找醫療、個案管理與其他生活支持資源。

如果將這種提前進入機構、建立後續服務關係的工作稱為 Inreach,那麼臺灣是否仍停留在尚未建立制度的階段?

答案可能與直覺不同。

臺灣並非完全沒有 Inreach。

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已經有進入矯正機關,針對即將出監或出所的藥癮個案進行晤談、需求了解及轉銜輔導的實務。

衛生福利部也自2014年起推動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相關計畫,補助醫療機構組成專業團隊進入矯正機關,提供戒癮門診、心理治療、成癮衛教及出監所前醫療評估。

因此,若將 Inreach 描述成臺灣從未出現過的服務模式,並不符合現有政策及實務發展。

但另一個問題也隨之浮現:

既然臺灣已經有外部專業進入機構,為什麼我們仍然需要討論 Inreach?

因為「外部人員進入機構提供服務」,與「建立跨越機構與社區的連續性復元支持」,並不完全相同。

要理解其中的差異,首先必須回到 Inreach 的功能,而不只是它的服務形式。

二、Inreach 的核心:下一個服務系統提前進場

在本研究的脈絡中,Inreach 並不是單純指外部專業人員進入戒治所、監獄或其他矯正機關提供一次性服務。

它更重要的意義,是讓原本應該在出所後承接個案的服務系統,提前參與必要的需求評估、關係建立、治療或服務安排。

這裡包含三項關鍵概念。

第一,服務開始的時間提前。

原本可能在個案離所後才開始的醫療接觸或社區個案管理,提早在收容期間進行。

第二,服務關係可以跨越機構邊界。

個案在出所前便有機會認識下一階段的工作者,降低離所後必須重新建立服務關係的困難。

第三,原有的處遇理解可以獲得適當延續。

在符合法律、專業倫理及個人資料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後續承接者可取得執行工作所必要的資訊,不必完全從零開始理解個案。

從這個角度來看,Inreach 可以是醫療團隊進入機構進行臨床評估,也可以是地方毒防中心個案管理人員提前與個案晤談。

兩者雖然服務內容不同,卻可能具有相同的復元轉銜功能。

因此,判斷一項服務是否具有 Inreach 的意義,不應只問「誰進來了」,更應該問:

他進來做了什麼?這項工作能否接續到個案出所之後?

三、地方毒防中心:臺灣已經存在的關係型 Inreach

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個案管理工作,主要立足於社區。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1,地方政府毒品防制專責組織具有心理輔導、家庭支持、社會救助、就業服務連結、戒癮治療轉介及追蹤管理等職責。

因此,當藥癮者離開矯正機關返回社區,地方毒防中心本來就是重要的服務承接系統之一。

但這並不代表毒防中心只能在個案出所以後才開始工作。

出所前晤談:不只是提供資源資訊

以臺中女子監獄公開的調查分類業務資料為例,該機關曾結合臺中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管理人員,針對即將期滿出監的毒品犯及受觀察勒戒人,於出監前進行轉銜輔導。

工作內容包含戒癮衛教、復歸社會的戒癮資源資訊,以及提前連結毒防中心專業服務。

這項實務的重要性,不只是有外部人員進入監所。

更重要的是,原本在出監後才接續服務的社區個案管理者,已經有機會在出監前與個案建立初步接觸。

這正符合 Inreach 所強調的關係提前建立。

對部分藥癮個案而言,離開機構後是否願意接觸陌生的個案管理人員,可能受到過去服務經驗、生活壓力與求助意願影響。

如果在出所以前已經見過承接者,知道對方可以提供哪些協助,也有機會說明自己最擔心的生活問題,後續服務便不必完全從陌生關係開始。

這類做法可稱為關係型 Inreach(Relational Inreach)。

但它仍然需要被進一步檢視。

例如,出所前晤談是否能夠確立下一次服務時間?承接人員是否持續負責出所後追蹤?個案若未如期接受服務,有無重新聯繫的安排?

因此,出所前建立關係是一項重要進展,卻不代表暖性轉銜的所有功能都已經完成。

既有實務的真正啟示

這些案例說明,地方毒防中心提前進入矯正機關,並非臺灣制度上完全陌生的做法。

更重要的是,它讓我們重新界定改革問題。

真正需要問的,已經不是「臺灣能不能讓毒防中心個管提前進所?」

而是:

如何讓已存在於部分機關的出所前服務,發展成具有明確適用對象、合作流程與責任交接方式的制度?

這是從個別實務走向穩定制度的關鍵。

四、醫療團隊進入矯正機關:臺灣的臨床型 Inreach

如果說地方毒防中心的主要優勢,在於出所前建立社區支持關係,那麼醫療團隊進入矯正機關,則提供另一種重要的 Inreach 功能。

藥癮者的復元需求並不只有就業、家庭與社會資源。

部分個案可能同時具有物質使用障礙、精神共病、情緒調節困難、持續治療需求或其他身心健康問題。

這些需求需要適當的醫療與心理專業介入。

因此,若個案在收容期間就能接觸後續可能承接治療的醫療系統,便有機會降低出所後重新尋找治療資源的困難。

從戒癮醫療服務到出所前評估

衛生福利部自2014年起推動「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服務暨品質提升計畫」,由合作醫療機構組成專業團隊進入矯正機關。

依衛福部2024年公布的成果資料,該計畫已由初期5家矯正機關,逐步擴展至17家。

服務內容包含戒癮門診、成癮衛教、心理治療,以及出監所前醫療評估,並依需要連結地方毒防中心及社區成癮治療資源。

這項政策具有兩個值得注意的特點。

首先,醫療系統不只是提供機構內的疾病處置,也開始承擔出所前的後續治療評估與銜接功能。

其次,政策目標已不只停留在改善收容期間的醫療可近性,而是明確朝向機構與社區之間的連續性成癮醫療服務。

因此,醫療團隊進入矯正機關,已具有臨床型 Inreach(Clinical Inreach)的實質基礎。

2026年的政策發展

原研究整理的2026年度計畫,已將戒治所列入相關矯正機關的服務範圍。

此外,衛福部於2026年9月公告徵求116至117年度「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服務暨品質提升計畫」,顯示此類跨機關藥癮醫療合作仍持續納入政策規劃。

這些資料說明,外部醫療團隊進入戒治所提供戒癮治療,在政策設計上並非被排除。

然而,仍需要區分「計畫允許服務」與「個案實際獲得服務」。

某一類機關被列入補助計畫的適用範圍,不表示所有同類機關都已取得合作醫療團隊,也不表示所有符合條件的收容人都已接受相同強度的臨床服務。

實際執行情形仍取決於醫療機構參與、合作契約、專業人力、經費及各機關的服務安排。

因此,政策具有承載空間,不等於服務已經全面普及。

五、醫療進入機構,不一定等於治療已經接續

醫療型 Inreach 的另一項重要限制,是必須區分「機構內提供治療」與「跨越出所前後的治療連續性」。

假設一名強制戒治者在戒治期間接受外部醫療團隊提供的精神科門診與心理治療。

這項服務可能已經協助他改善症狀、理解物質使用與情緒之間的關係,或發展初步的復發預防策略。

但當個案離開戒治所後,仍有幾個問題需要回答。

原本的醫療團隊是否能繼續提供治療?如果必須轉往其他醫療院所,承接單位是否已經確認?是否已有第一次門診安排?個案是否知道如何取得藥物與治療服務?必要的臨床資訊是否能依法妥善交接?

如果這些問題尚未處理,即使機構內已有醫療服務,出所後仍可能出現治療中斷。

這也是醫療型 Inreach 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

醫療團隊進入機構,代表臨床服務的可近性提高;但是否形成真正的照護連續性,仍取決於治療能否跨越出所前後的服務邊界。

因此,我們不應只以醫療團隊進入多少機關、提供多少人次服務,作為判斷 Inreach 成效的唯一依據。

這些指標可以反映服務量能,卻不一定能說明個案出所後是否繼續接受治療。

若要從 Recovery Transition(復元轉銜)的觀點檢視,還需要關心第一次社區門診是否完成、治療是否持續,以及當銜接失敗時是否有適當的支持與重新聯繫機制。

六、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不能直接視為相同的服務對象

討論醫療與毒防中心進入矯正體系時,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不同司法身分的收容人,是否享有相同的 Inreach 服務?

答案不能直接推論。

在臺灣,同一矯正機關內可能涉及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及受強制戒治人等不同司法身分。

這些對象的法定任務、收容期間與實際處遇安排並不相同。

觀察勒戒的核心工作,是在最長兩個月的法定期間內完成觀察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研判。

強制戒治則具有較長的處遇期間,以及個別階段處遇與社會適應等法定安排。

因此,兩者適合發展的 Inreach 方式也可能不同。

對於觀察勒戒,較值得優先發展的可能是快速需求辨識、必要醫療協助,以及出所以前確認適當的社區承接入口。

對於強制戒治,則可能有較充裕的時間進行跨專業個案概念化、臨床評估、治療介入及出所前復元計畫協調。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不能因為某家醫療機構已經進入矯正機關,就推論該機關所有不同司法身分的收容人,都同樣被納入其戒癮治療服務。

原研究也指出,中央醫療計畫雖已將戒治所納入可能的服務機關類型,但對於正在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是否已普遍納入相關服務,仍需依實際計畫及合作契約進一步查證。

因此,未來若要評估臺灣 Inreach 的服務覆蓋率,就必須把「機關是否有服務」與「哪些個案實際獲得服務」分開統計。

這是一項重要的方法學問題。

七、已有服務,為什麼仍然不能稱為完整的復元轉銜?

從現有政策與地方實務來看,我們至少可以確認,臺灣已經發展出幾種具有 Inreach 功能的工作。

包括地方毒防中心提前進入矯正機關進行晤談、需求辨識及關係建立;醫療團隊進入機構提供戒癮門診、心理治療及出所前醫療評估;以及矯正機關透過復歸轉銜會議,聯繫社區與相關服務網絡。

這些工作是建立連續性照護的重要基礎。

然而,若從制度完整性的角度來看,仍需檢視三個問題。

第一,服務是否具有一致的適用標準?

哪些個案需要出所前與毒防中心接觸?哪些個案需要專業醫療評估?什麼情況下應在出所前啟動跨機關協調?

不同機關可能已有自己的做法,但公開資料尚不足以證明全國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個案已適用一致的 Inreach 最低標準。

第二,出所前服務是否能實際接續到社區?

有些個案可能在機構內接受了專業服務,但出所後未必接觸同一團隊。

因此,需要確認是否已有承接者、具體的第一次接觸安排,以及必要的服務交接。

第三,轉銜結果是否具有回饋機制?

如果個案沒有如期接受服務,相關單位是否能在職權範圍內得知適當的銜接結果,並提供必要協助?

如果沒有這類回饋,即使已經有出所前晤談或醫療轉介,仍可能無法確認服務是否真正接續。

這三個問題顯示:

臺灣 Inreach 的制度缺口,已不只是服務是否存在,而是服務適用、責任交接與結果確認,能否形成相互連結的工作流程。

八、下一步不是從零創造 Inreach,而是整合已存在的功能

如果臺灣完全沒有任何出所前服務,那麼政策討論可能必須從是否建立這類服務開始。

但現有證據告訴我們,部分制度與地方實務已經具有 Inreach 的重要元素。

這使改革方向有所不同。

我們不必將所有既有服務推倒重來,也不需要為了引入一個英文概念,就忽略已經投入多年的人力、制度與專業經驗。

更值得做的是,辨識不同服務目前具有哪些功能,以及功能之間尚有哪些缺口。

例如,地方毒防中心的出所前晤談,可以提供社區服務關係提前建立的基礎。

醫療團隊的出所前評估,可以提供後續治療安排的重要依據。

矯正機關的個別處遇及復歸準備,則可以協助辨識在機構內已經處理與尚需接續的問題。

如果能在既有法律與專業分工之下,針對不同需求建立清楚的合作流程,就有機會將原本分散的服務整合為較完整的轉銜機制。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服務都能立即整合,也不表示跨機關資訊可以不受限制地流通。

司法、醫療及社區服務具有不同的法律目的與資訊需求。涉及病歷、心理評估及其他敏感資料時,仍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特定目的及必要性原則。

此外,醫療與社區服務的擴展,也受到人力、經費、地方資源及機關合作能力的影響。

因此,Inreach 的制度化不能只停留在理念倡議,更需要處理服務資源、作業流程與行政責任等實際條件。

這些工作不是單一戒治所、醫院或地方毒防中心可以獨自完成,而需要跨機關共同設計。

結語:臺灣不是缺少 Inreach,而是需要讓它成為連續性的服務

回到本文最初的問題:臺灣其實已經有 Inreach 嗎?

依據現有政策資料與部分地方實務,可以說,臺灣確實已經存在具有 Inreach 功能的服務。

地方毒防中心提前進入矯正機關建立關係,醫療團隊提供機構內的專業治療與出所前評估,都不是尚待想像的概念。

然而,個別服務存在,不代表已經形成一套全國一致、能夠跨越機構與社區邊界的復元轉銜制度。

我們真正需要改善的,並非單純增加多少次入所晤談或醫療門診,而是讓這些既有服務在適當的時機、針對適當的個案,形成必要的銜接。

Inreach 的核心,不只是讓服務走進機構,而是讓服務關係能夠跨越機構邊界。

復元轉銜的核心,也不只是個案在出所以前接觸過多少專業人員,而是下一階段是否有人接續其真正的復元需求。

因此,臺灣下一階段的課題,已經不只是證明 Inreach 能不能做。

而是:

如何將已經存在的出所前服務,轉化為可預期、可協調、可確認接續結果的復元支持機制?

這才是從零散實務走向制度化 Inreach 最重要的一步。

研究依據與系列說明

本文改寫自《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 Inreach、Case Management 與 Recovery Transition:現行法制下的可行性與功能缺口研究》(研究基準日:2026年9月22日),並參照相關官方公開資料,包括:

本文使用 Inreach 作為服務功能的分析概念,不代表上述所有計畫在正式政策文件中均使用相同名稱,也不表示全國各觀察勒戒處所與戒治所均具有相同服務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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