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已有個別處遇、醫療服務、社區追蹤及出所轉介功能,但如何讓這些服務形成連續性的復元支持?本系列最終篇提出臺灣 Inreach Level 1–4 功能模型,從必要資訊銜接、服務關係提前建立、臨床評估到治療介入,依據個案不同需求安排適切服務,並結合共同個案概念化、長期復元計畫、主責個案管理與暖性轉銜,探索現行法制下可行的照護連續性架構。
<<從出所轉介到復元轉銜|第八篇(最終篇)>>
臺灣已經有出所通知、服務轉介、個別處遇、醫療介入及社區個案管理,但這些工作是否形成一段連續的復元歷程?本文綜合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的研究發現,提出 Inreach Level 1–4 功能模型,探索在現行法制下建立復元轉銜機制的可能方向。
一、走到第八篇,我們真正發現了什麼?
如果重新回顧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的發展,我們可能會發現,藥癮處遇面臨的問題,比「缺乏治療」或「缺少個案管理」更加複雜。
強制戒治已有個別階段處遇、跨專業評估及社會適應的制度基礎;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具有追蹤輔導、戒癮治療轉介與社區資源協調等職責;醫療團隊也已透過相關計畫進入部分矯正機關提供戒癮治療與出所前醫療評估。
部分地方毒防中心甚至已經在個案出所以前進入機構,透過晤談、需求了解與關係建立,提前啟動社區服務。
因此,臺灣並不是沒有相關服務。
然而,當我們從 Recovery Journey(復元歷程)出發,檢視同一個人如何從機構內的評估、治療走向社區生活,仍可能發現不同形式的服務斷點。
評估資料未必形成共同個案概念化;個別階段處遇計畫未必延續為長期復元計畫;多位個案管理者不一定具有明確的交接責任;轉介完成也未必代表個案已經真正進入下一階段的服務。
這些問題共同指向一項制度診斷:
臺灣藥癮處遇的挑戰,不只是 Treatment Gap(治療缺口),更涉及 Integration Gap(整合缺口)、Transition Gap(轉銜缺口)與 Accountability Gap(責任歸屬缺口)。
如果這項診斷成立,那麼下一步改革便不一定需要從增設一套新的制度開始。
更值得思考的是:能否將現有功能重新組織,使不同服務系統在個案出所以前便建立必要連結,並在出所後延續支持?
這正是本研究提出臺灣 Inreach Level 1–4 模型的背景。
二、Inreach 應該是一套功能模型,而不只是服務名稱
在臺灣,外部專業人員進入矯正機關,可能是醫師看診、心理師提供治療、社工進行需求評估,或地方毒防中心個案管理人員提供出所前輔導。
但這些服務不一定具有相同的目的與深度。
例如,醫療團隊進入機構提供一次門診,與同一團隊在出所以前完成評估、訂定治療計畫,並安排個案出所後繼續治療,兩者雖然都屬於外部醫療服務,卻具有不同程度的照護連續性。
同樣地,地方毒防中心進入機構提供資源說明,與個案管理人員在出所前實際晤談、建立關係並安排下一次接觸,所發揮的轉銜功能也有所不同。
因此,如果只用「有沒有 Inreach」來比較機關,便容易把不同層次的服務視為相同。
本研究建議改以功能為基礎,將 Inreach 區分為四個層級:
- Level 1:Information Inreach——必要資訊的提前銜接。
- Level 2:Relational Inreach——承接服務關係的提前建立。
- Level 3:Clinical Assessment Inreach——後續臨床評估的提前啟動。
- Level 4:Treatment Inreach——治療在機構內啟動並規劃跨場域延續。
這四個層級並不是依照機關或專業的地位排列,也不是代表所有個案都必須接受四個層級的服務。
它們所反映的,是不同個案可能需要的服務功能與介入深度。
Inreach 不應只是問「誰進入機構」,而應問「下一階段的哪些支持,已經在個案離所以前開始」。
三、Level 1:Information Inreach——讓必要資訊提前到達下一站
Information Inreach 的核心,是在個案離所以前,讓後續承接系統依法取得執行服務所必要的資訊。
臺灣並不是沒有資訊傳遞機制。
現行法規已有出所通知制度;戒治所也具有個人資料調查、處遇評估與相關紀錄;地方毒防中心則有接收轉介案件及進行追蹤管理的職責。
但這些制度所產生的資訊,未必都能直接支持下一階段的服務。
例如,某份資料可能足以完成行政通知,卻未必能讓社區個案管理人員知道,個案出所後最迫切需要的是精神醫療、穩定住所,還是家庭支持。
因此,Level 1 不只是增加資料傳送量,而是確認哪些資訊真正具有轉銜價值。
一份較精簡的轉銜需求摘要,可以依服務目的與合法權限,考慮涵蓋主要物質使用問題、必要醫療需求、重要生活支持需求、已安排的後續服務,以及承接單位的聯繫資訊。
但這不代表所有機關都應取得完整病歷、心理衡鑑原始資料或全部司法紀錄。
Information Inreach 的原則,是合法、必要、最小化,而且資訊必須能實際支持下一階段服務。
它解決的不是資料不足的所有問題,而是讓承接者不必在個案離所以後,才重新尋找最基本的服務資訊。
四、Level 2:Relational Inreach——讓下一位服務者在離所以前出現
資訊能夠傳遞,仍然不代表服務關係已經建立。
對部分藥癮者而言,返回社區後是否願意接觸新服務者,可能受到過去求助經驗、對專業系統的信任程度、改變動機與生活壓力影響。
因此,即使已經提供轉介資訊,也不能假設個案會自行完成所有求助程序。
Relational Inreach 所要改善的,正是這個問題。
它的核心是:
下一階段的承接服務者,在個案離所以前便與其建立必要接觸。
例如,地方毒防中心個案管理人員可以在適當時機進入機構,與即將出所的個案晤談,說明後續可提供的服務,了解其需求及疑慮,並協調下一次接觸安排。
這不只是介紹服務資源,而是讓個案知道下一位支持者是誰。
在臺灣,部分地方毒防中心已經有類似實務,因此 Level 2 並不是完全缺乏政策與實務基礎的構想。
但這些實務是否已普遍適用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不能直接推論。
更重要的是,關係建立不應被簡化為一次性晤談的行政紀錄。
如果個案離所後沒有如期接受服務,承接者是否具有適當的重新聯繫方式?若個案不願意接受服務,是否能尊重其權益,並提供未來再次求助的入口?
這些安排都會影響 Relational Inreach 能否真正促進服務接續。
五、Level 3:Clinical Assessment Inreach——讓下一階段的臨床工作提前開始
對部分個案而言,只有資訊傳遞與服務關係建立,可能仍不足以回應其需求。
例如,具有中重度物質使用障礙、精神共病、反覆復發或其他複雜身心健康問題者,可能需要在出所前便由適當的醫療團隊進行評估。
這就是 Clinical Assessment Inreach 的主要功能。
它所關心的,不只是再做一次評估,而是:
讓出所前的臨床評估,成為下一階段治療的起點。
假設個案在戒治期間已經接受心理輔導,也有持續精神醫療需求。
如果後續承接的醫療團隊能夠在出所以前,依法取得必要資訊並進行適當評估,就有機會提前了解其症狀、治療需求及出所後的風險情境。
如此一來,個案離所後便不必完全從零開始建立治療關係與服務安排。
臺灣現有的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政策,已具有外部醫療團隊進入機構、提供臨床服務及出所前醫療評估的基礎。
但應特別注意:Level 3 是本研究提出的功能分類,不代表現行所有外部醫療評估已依照同一套分級標準執行。
此外,臨床評估仍須由具備適當資格的專業人員,在合法及符合專業倫理的條件下辦理。
對具有急迫自殺、自傷、精神病性症狀或其他立即醫療風險的個案,更應依既有醫療與危機處置機制即時介入,而不是等待一般性轉銜流程。
六、Level 4:Treatment Inreach——出所不必成為治療重新開始的時點
Treatment Inreach 是四個層級中介入較深入的形式。
它不只是在個案離所前辨識需求或建立關係,而是在收容期間便由適當的專業團隊啟動必要治療,並規劃後續的治療延續。
例如,個案在戒治期間已由外部醫療團隊提供戒癮門診、心理治療或精神醫療。
如果出所以前便能安排由原團隊或其他明確承接的醫療單位延續治療,便可以減少因場域改變而產生的治療中斷。
這裡需要區分兩個層次。
第一,醫療團隊進入矯正機關提供戒癮治療,本身已具有 Treatment Inreach 的功能。
第二,這項治療是否能在個案出所以後持續,仍須另外確認。
因此,不能因某機關已經有外部醫療門診,就認為 Level 4 所期待的跨場域治療連續性已經完整實現。
Treatment Inreach 最值得追求的,不是機構內增加多少治療次數,而是必要治療能否跨越出所前後的制度邊界。
這不表示個案必須由同一位醫師或心理師永久治療,也不是要求所有服務都不能更換機構。
真正重要的是,在治療關係需要轉換時,能否透過適當的安排,維持必要的臨床理解、治療計畫及服務接續。
七、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需要不同的 Inreach 路徑
建立四層功能模型之後,還有一項重要問題:是否應將相同模式直接套用於所有司法戒治對象?
本研究認為不宜如此。
因為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具有不同的法定任務及時間尺度。
觀察勒戒:以快速需求辨識與服務接觸為主
觀察勒戒的核心任務仍是依現行法制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研判,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因此,觀察勒戒不宜被重新設計為縮短版的完整強制戒治。
較適合研究的方向,是在不影響司法必要評估的前提下,進行快速復元需求篩檢(Rapid Recovery Screening),辨識哪些個案需要較早接觸後續服務。
對需求相對單純者,可以考慮以必要資訊銜接為起點;對有明顯生活支持或求助困難者,可進一步安排關係型 Inreach;對具有複雜醫療需求者,則可能需要提前安排適當的臨床評估。
原研究因此提出,以 Level 1 與 Level 2 作為觀察勒戒最值得優先發展的基礎功能,再依個別需求延伸至 Level 3。
但這仍屬政策建議,而不是所有觀察勒戒者都應接受相同服務的結論。
強制戒治:讓個別階段處遇延伸至社區復元
強制戒治具有較長的處遇期間,也已建立跨專業評估、個別階段處遇及社會適應等制度基礎。
因此,可以考慮在現行制度之中,逐步發展較完整的跨場域復元規劃。
例如,在戒治期間整合個案的使用物質功能、維持因素、保護因素與復歸障礙;接近出所時重新評估醫療與生活需求,並視需要安排外部服務提前進場。
對需要持續醫療的個案,可考慮 Level 3 或 Level 4 的臨床型 Inreach;對主要需要生活支持與資源連結者,則可能以關係型 Inreach 與社區個案管理協調為重點。
這種安排並不要求所有個案都接受最密集的服務。
相反地,它強調根據需求分層,將有限資源配置到真正需要的地方。
Inreach 的四個層級不是固定升級階梯,而是依個案需求選擇與組合的服務功能。
八、真正需要被整合的,是評估、計畫、服務與責任
四層 Inreach 模型可以改善出所前的服務連結,但它仍然只是整個復元轉銜架構的一部分。
如果沒有清楚的個案管理與責任交接方式,外部服務即使提前進入機構,也可能在出所後失去連續性。
因此,本研究進一步提出幾項需要共同運作的功能。
首先,是 Shared Assessment(共同評估資訊),讓不同專業在維持各自法定任務的同時,能依法共享執行工作所必要的需求摘要。
其次,是 Shared Case Formulation(共同個案概念化),使專業人員不只知道個案具有哪些問題,也能對其物質使用機制、風險因素與保護因素形成適當理解。
第三,是 Longitudinal Recovery Plan(長期縱貫性復元計畫),讓戒治期間建立的目標,有機會由後續服務者接續並依生活情境調整。
第四,是 Lead Case Management(主責個案管理),明確確認在不同服務階段由誰負責協調,而不必要求同一位工作者永久負責所有事情。
最後,則是 Warm Handoff(暖性轉銜)與 Feedback Loop(回饋閉環),讓轉介不只是資料送出,也能確認承接者、首次服務安排及必要的接續結果。
這些功能共同指向一個目標:
讓 Assessment → Formulation → Plan → Service → Transition → Follow-up,不再只是分散於不同機關的工作,而能形成連續的復元支持流程。
但必須強調,這些概念所構成的是研究提出的整合架構,不是現行法律已經設置的單一全國系統。
九、不修法推動模型,需要守住哪些界線?
本系列第七篇已經指出,臺灣現行法律對個別化戒治、跨專業評估、醫療介入及社區服務,具有一定的制度承載空間。
因此,建立功能性 Inreach 與轉銜合作,不一定需要以修改戒治母法作為第一步。
但這不代表所有改革措施都能僅靠行政計畫或 SOP 完成。
例如,不能因為希望提高社區服務參與,就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對出所者增加新的強制治療義務。
也不能為了促進跨機關整合,而無限制交換個案的病歷、心理評估與司法資料。
涉及敏感個資時,仍須依相關法律檢視蒐集、處理與利用的目的、必要性及保護措施。
此外,Inreach 的實際推動仍涉及醫療人力、經費、地方資源、合作機關及專業服務量能。
因此,一套可行的本土模型,不應只追求概念上的完整,也必須考慮不同機關的服務條件。
更務實的方向,是先由具有適當合作基礎的機關進行試辦,在清楚的權責與資料保護條件下,建立可執行的工作流程,再透過實際服務結果進一步修正。
十、從研究模型走向實務,需要回答哪些問題?
Inreach Level 1–4 模型的提出,並不代表研究工作已經完成。
相反地,它使下一階段的實證問題更加清楚。
例如,同一名個案在機構內外究竟接受了多少次評估?不同專業的資料是否形成共同概念化?出所以前是否已經與社區承接者接觸?第一次社區醫療或個案管理服務是否完成?
當個案沒有如期接受服務時,由誰依職責提供後續聯繫與協助?哪些因素導致轉銜成功,哪些因素使服務中斷?
這些問題無法只靠法規分析得到答案。
它們需要透過機關作業程序調查、實務訪談、個案歷程追蹤,以及試辦成效評估逐步釐清。
在評估方面,也不宜只以入所服務次數、轉介件數或會議場次衡量成效。
如果 Inreach 的目的在於改善照護連續性,就應關注有需要的個案是否獲得適當服務、承接安排是否完成,以及首次服務與後續治療能否順利接續。
這些指標仍須依合法可取得的資料、個案需求及實際服務條件訂定,不能直接假定某個層級必然優於另一個層級。
Level 1–4 模型的價值,不在於立即證明它是最好的制度,而在於提供一套可以被明確描述、試辦、比較與修正的工作架構。
結語:從 Referral 到 Continuity of Care
走完這八篇研究,我們可以重新回答最初的問題:
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究竟缺少什麼?
研究顯示,問題並不能簡單歸因於完全缺乏戒癮治療、個案管理或社區服務。
現行制度已經具有多項重要功能,部分機關也已有出所前醫療與社區服務介入的實務。
真正值得進一步改善的,是如何讓不同制度之間的評估、治療、服務關係與責任交接,形成具有連續性的復元支持。
Inreach Level 1–4 所提出的,不是一套取代現行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的司法制度,也不是要求每位藥癮者都接受相同密度的介入。
它提供的是一種功能性思考:
讓必要資訊在出所前先到達,讓後續服務者提前建立關係,讓臨床評估與治療可以依需求先行啟動,並讓這些服務在個案返回社區後獲得適當接續。
從 Referral 到 Continuity of Care,真正的轉變不是增加一份轉介表單,而是改變我們判斷服務是否完成的方式。
當一個人離開戒治所,我們不應只知道原機關已經完成什麼,也應關心下一個服務系統是否已經準備好承接其復元需求。
司法處分可以依法結束,專業服務可以依職責分工,但個案的復元歷程不應因此被切割成彼此無關的片段。
真正具有復元導向的制度,不是要求某一個機關陪伴個案走完全程,而是讓不同機關交接時,個案不必一次又一次從頭開始。
這是臺灣 Inreach 與復元轉銜模型最值得追求的方向,也是整個系列研究最重要的結論。
研究依據與系列說明
本文為「從出所轉介到復元轉銜」八篇專題系列第八篇,主要改寫自《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 Inreach、Case Management 與 Recovery Transition:現行法制下的可行性與功能缺口研究》(研究基準日:2026年9月22日)。
文中 Inreach Level 1–4 屬本研究提出的功能性分級建議,用以分析與發展臺灣的復元轉銜服務,並非現行法定分級、已全面實施的作業制度或經全國實證驗證的介入模型。
主要研究依據包括臺灣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矯正機關個案管理及整合性藥癮醫療的相關法規與政策實務;國際比較則參考英格蘭 NHS RECONNECT、澳洲新南威爾斯州 Post-Custodial Support Program 及其他司法—社區照護轉銜模式的功能原則。
這些國際模式提供的是跨越機構與社區邊界的設計參考,不代表可不經法制及實務調整而直接移植臺灣。
上一篇:〈不修法,可以做到多少?臺灣 Inreach 與復元轉銜的行政法制空間〉
本篇為系列最終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