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臺灣要建立 Inreach 與復元轉銜機制,一定要先修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戒治法律嗎?本文從現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地方毒防中心及醫療服務的法定職責出發,探討既有個別處遇、跨專業評估及社區追蹤功能,如何透過行政計畫、合作契約與標準作業程序形成連續性服務。同時釐清「法律沒有禁止」與「已有職權依據」的差異,以及敏感個資交換、強制治療與司法處分的法律界線,提出不修法情況下推動復元轉銜的可行方向。
<<從出所轉介到復元轉銜|第七篇>>
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已經具有個別處遇、跨專業評估、社會復歸及社區追蹤等法律基礎。當我們希望建立 Inreach、個案管理與復元轉銜機制時,真正需要先修法,還是重新理解既有制度可以做到什麼?
一、制度改革,一定要從修法開始嗎?
當我們討論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的改革時,經常會遇到一個問題: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的工作,究竟能不能做?
例如,戒治所能否在個案出所前,與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共同討論復元需求?醫療團隊能否提前進入機構,評估出所後的治療銜接?矯正機關能否指定專人協調轉銜,並確認個案是否已經接上社區服務?
這些問題看起來都與復元轉銜有關,但涉及的法律性質並不完全相同。
有些只是將既有工作做得更完整,有些需要跨機關行政協作,有些涉及個人資料交換,另有一些則可能增加新的強制義務或改變司法處分的法律效果。
因此,若只問「法律有沒有禁止 Inreach」,並不足以回答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因為在公務機關的行政法制中,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不代表行政機關就當然具有採取任何措施的權限。
我們還必須追問:這項工作是否屬於機關原有的法定職務?有沒有適當的法律或組織依據?是否涉及人民權利限制?需要交換哪些資料?是否具有相應的人力、預算及合作機制?
這才是分析 Inreach 與 Recovery Transition(復元轉銜)行政可行性的起點。
二、臺灣並不是缺乏所有必要的法律基礎
如果重新檢視現行制度,便會發現臺灣並非完全沒有支持個別化戒治、跨專業合作及社區復歸的法律規範。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已明定強制戒治的三階段處遇,並要求戒治所依受戒治人需要擬訂個別階段處遇計畫。
其中,社會適應期的處遇重點,便包括重建人際關係、提升解決問題能力與協助復歸社會。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也要求整合輔導、社會工作、臨床心理及其他專業資料,作為處遇規劃與評估的依據。
這些規定顯示,現行強制戒治制度原本就具有多專業評估與個別化處遇的法制基礎。
另一方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1賦予地方政府毒品防制專責組織心理輔導、家庭支持、社會救助、就業服務連結、戒癮治療轉介,以及追蹤管理轉介服務案件等職責。
因此,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並不是在缺乏法定任務的情況下,額外承擔社區藥癮個案管理。
它本來就具有相關服務及資源協調的法律基礎。
而醫療系統進入矯正機關提供戒癮治療,也已具有既有政策、合作計畫與相關醫療法制的實務基礎。
由此可見,臺灣目前的問題並不是所有服務都必須等待立法機關重新創造。
部分復元轉銜所需要的功能,已經存在於不同法律與行政制度之中。
真正需要分析的是:這些原本分散的職權,能否透過適當的合作機制,形成一套更具連續性的服務流程。
三、「法律沒有禁止」與「已有職權依據」,不是同一件事
討論不修法改革時,最容易發生的誤解,是把「現行法律沒有禁止某項服務」,直接理解成「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如何辦理」。
這兩種判斷不能畫上等號。
例如,若地方毒防中心希望提前進入戒治所,與即將出所的個案建立服務關係,這項工作可以從地方毒防中心既有的追蹤輔導及服務轉介職責出發,並由矯正機關在其法定管理與合作權限內,評估如何安排。
但這不代表毒防中心可以不經相關程序,自行進入任何矯正機關,也不代表可以要求所有收容人接受其服務。
同樣地,戒治所可以依既有個別階段處遇與社會適應工作,強化出所前的復元需求辨識。
但如果進一步要求個案在出所後必須持續接受特定治療,並將不配合視為新的不利法律效果,就已經不是單純改善原有處遇流程。
這裡涉及行政法上的重要區分:
改善既有法定職務的執行方式,與創設新的公權力或人民義務,是不同層次的制度變動。
前者可能透過行政計畫、合作契約、機關間協議及標準作業程序加以處理。
後者若涉及人身自由、強制治療、敏感資訊利用或其他重大權利限制,則必須檢視是否具有足夠明確的法律授權。
因此,分析 Inreach 的可行性,不能只停留在「可以」或「不可以」的二分判斷。
更精確的方式,是逐項確認各種功能的法律性質與行政依據。
四、不修法,可以先建立哪些復元轉銜功能?
從現行法律與政策基礎出發,本研究認為,臺灣有機會在不先修改戒治母法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多項復元轉銜功能。
但這些措施的實際施行,仍須符合個別機關職權、預算、個資及醫療相關規範。
1. 快速復元需求篩檢
觀察勒戒的法定核心任務,是在有限期間內完成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研判。
但在不影響法定評估的前提下,可以研究如何透過既有健康照護、輔導與合作服務,增加簡要的復元需求辨識。
例如,確認是否具有急迫精神醫療需求、明顯生活支持困難,或出所後需要立即銜接的專業服務。
這不是要求觀察勒戒在兩個月內完成完整戒癮治療,而是讓短期接觸成為下一階段服務的入口。
2. 建立可接續的評估摘要
強制戒治已有詳細個人資料調查及跨專業評估機制。
因此,可以考慮在原有工作基礎上,形成一份供後續服務參考的必要需求摘要。
其目的不是要求所有機關共享完整的司法、醫療與心理紀錄,而是讓承接者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理解下一階段服務所必需的重要資訊。
3. 強化共同個案概念化
現行戒治制度已要求不同專業資料的整合。
這提供了發展 Shared Case Formulation(共同個案概念化)的工作基礎。
例如,除記錄個案有哪些問題,也可進一步整合其物質使用功能、復發高風險情境、保護因素及復歸困難,協助後續服務者理解處遇重點。
這項工作可以先從既有多專業團隊的個案研討與處遇規劃做起,而不必立即建立新的法定職稱。
4. 在個別處遇計畫中加入出所後需求
戒治所原有的個別階段處遇計畫,以戒治期間的處遇目標與成效為主要安排基礎。
但在社會適應與復歸準備階段,可以考慮加入出所後醫療、住所、家庭、就業及危機因應等必要銜接事項。
這不代表戒治所要永久負責社區個案管理,而是讓所內形成的處遇理解,成為下一階段服務可以接續的起點。
5. 建立 Inreach 合作程序
對於適合由地方毒防中心、醫療院所或其他外部專業提前介入的個案,可以依既有職權及合作條件,建立較明確的入所服務流程。
例如,規範如何提出服務需求、安排接觸、進行必要評估,以及如何確認出所後的承接安排。
這裡的 Inreach 不應被理解為所有個案都必須接受同樣強度的服務,而應依需求、適用規範及實際資源安排。
6. 指定轉銜協調窗口
機構內可能已有社工、輔導人員或其他承辦人負責相關處遇與轉銜工作。
因此,在不創設新公權力的前提下,可以考慮由既有工作者擔任 Transition Coordinator(轉銜協調窗口),協助確認服務安排與交接進度。
這項協調功能不等於賦予某人指揮其他機關的法定權力,而是在既有分工下建立明確聯繫責任。
7. 建立暖性轉銜與回饋機制
如果出所轉介只是傳送資料,便可能無法確認個案是否真正進入後續服務。
因此,可以研究在合法且必要的範圍內,建立承接者確認、首次服務安排及有限結果回饋的作業程序。
例如,承接單位是否已聯繫個案、第一次服務是否完成,以及未能成功接觸時應由哪一方依職責進一步協助。
這類作業不應成為出所後無限期的機構監控,而應以必要的服務交接與支持為目的。
上述措施共同說明了一件事:
不修法的改革重點,不是創造一套新的強制戒治權力,而是把既有的評估、處遇、社區追蹤及醫療銜接功能組織得更完整。
五、行政計畫、合作契約與 SOP,能做到什麼?
既然部分功能具有既有法制基礎,下一個問題便是:應該使用什麼行政工具推動?
實務上,至少可以區分幾個層次。
行政計畫:確認目標與資源配置
行政計畫可以界定推動 Inreach 與復元轉銜的政策目的、適用對象、合作機關、經費、人力及成效評估方向。
它適合用來組織既有服務,尤其是需要跨年度經費或跨機關協調的工作。
但行政計畫本身不能取代法律授權,也不能直接創設原本不存在的強制權力。
合作契約與機關間協議:釐清實際分工
戒治所、醫療院所與地方毒防中心可以在各自法定職務範圍內,透過適當的契約或行政協作安排,確認服務項目、執行方式、聯絡窗口及責任分工。
例如,約定出所前醫療評估如何安排、地方毒防中心何時可以接觸個案,以及服務需求與接續結果如何在合法範圍內進行確認。
但合作協議不能自行擴張參與機關的權限,也不能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或專業保密義務。
標準作業程序:將合作轉化為可執行流程
標準作業程序(SOP)的價值,在於讓服務不必完全依賴特定工作人員的個人經驗。
例如,可以明確規範何時啟動出所前轉銜、誰負責聯繫承接單位、有哪些必要文件,以及首次服務銜接後如何確認結果。
但 SOP 的功能是落實已有權限與合作安排,不是建立新的法律義務。
因此:
行政計畫處理政策目標與資源,合作契約或協議處理機關分工,SOP 則處理具體執行流程。
三者可以相互配合,卻都不能取代必要的法律依據。
六、最敏感的法制問題:個人資料應該如何交換?
如果希望從行政轉介走向復元轉銜,就無法完全迴避跨機關資訊交換的問題。
但並不是所有個案資料都可以因為服務合作而直接共享。
在戒治與復元工作中,可能涉及病歷、醫療紀錄、健康檢查、心理評估、犯罪前科、家庭關係及其他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對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設有較嚴格的處理條件。
法律雖允許在具備明確法定事由、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或符合適用要件的書面同意等情形下處理相關資料,但仍必須遵守特定目的、必要性及安全維護要求。
因此,跨機關合作的正確方向,不應是:
「既然大家都在協助同一個案,就把所有資料全部共享。」
而應該是:
「依照每個服務角色的法定職務與實際需求,只提供必要且合法的資訊。」
例如,社區個案管理人員可能需要知道個案出所後是否具有持續醫療需求、主要生活支持困難,以及已經安排的治療或服務單位。
但這不代表承接社區服務,就必然需要取得完整心理衡鑑原始資料、全部病歷或與服務無關的司法資訊。
另一方面,在司法戒治環境中,個案對資料交換的同意是否真正出於自主意願,也必須審慎評估。
如果個案認為不同意分享個人臨床資料,就可能影響司法研判、停止戒治或其他處遇結果,那麼同意的自由程度便可能受到質疑。
因此,較合理的制度設計,應區分司法程序必要資料與自願性醫療、社區復元支持所需的資訊,並依不同目的採取適當的法律處理方式。
復元轉銜需要資訊連續性,但資訊連續性不等於資料可以無限制流通。
七、哪些事情不能只靠行政措施處理?
當我們討論不修法改革時,也必須正視現行法制的限制。
有些措施雖然以復元支持為目的,但如果涉及新的強制義務或重大權利限制,就不能僅以行政計畫或 SOP 作為依據。
例如,不能因為希望提高戒癮治療參與率,就自行規定所有停止戒治者都必須接受特定社區治療,並創設法律未規定的不利後果。
也不能因為尚未安排好後續轉銜,就以行政作業需要為由延長法定收容期間。
同樣地,如果希望賦予某位主責個案管理者命令接受治療、強制提供資料或指揮其他機關的權力,就必須檢視相關法律是否已有明確授權。
此外,若要建立跨司法、醫療與社會福利系統的全國性敏感資料庫,涉及資料蒐集目的、利用權限、資訊安全、保存期限及當事人權利等問題,也不能只用一份機關間合作備忘錄處理。
因此,本研究對「不修法」所提出的界線相當清楚:
可以增加服務,不能用行政辦法增加新的強制。
可以改善銜接,不能用轉銜之名改變司法處分的法定效果。
這不是否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是強調復元導向的服務必須同時尊重法治與個人權利。
真正穩定的跨機關合作,也需要建立在清楚的權限與責任基礎上,而不是依賴模糊的行政期待。
八、從「誰有權限」走向「如何共同完成復元轉銜」
如果不修法仍然具有相當的行政空間,那麼實務改革應該從哪裡開始?
本研究認為,較具可行性的方向,是先從既有服務中建立一套功能性合作模式。
在觀察勒戒階段,可以依據短期處分的特性,優先發展必要的復元需求辨識與快速轉銜。
在強制戒治階段,則可以運用現有個別階段處遇、多專業整合及社會適應期等基礎,發展較完整的出所前準備與跨機關服務協調。
地方毒防中心可以依其既有的追蹤管理與資源轉介職責,在適當時機提前建立社區服務關係。
醫療端則可以依合作計畫與專業職權,提供必要的臨床評估、治療及後續醫療銜接。
這些工作不一定需要新設一種法定個案管理職稱,也不必要求同一名工作者長期負責所有服務。
更重要的是,在每一個轉換階段,都能辨識由誰協調、誰實際承接、需要哪些必要資訊,以及如何確認服務已經啟動。
當然,這種模式不會因為寫成一份計畫就自動成功。
不同地區的醫療資源、專業人力、行政合作能力及服務量能並不相同。
因此,更務實的推動方式,可能是從具有合作條件的機關開始試辦,透過明確的作業程序與成效評估,逐步確認哪些安排真正可行。
評估指標也不應只有轉介件數或召開會議次數。
如果改革的目的是改善照護連續性,就應適當關注承接者是否確認、第一次服務是否啟動,以及必要轉銜是否成功。
這些結果才更接近復元轉銜所要改善的問題。
結語:真正的改革空間,藏在既有制度的連結之中
回到本文的問題:不修法,可以做到多少?
依據現有法制與政策研究,臺灣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已具有部分支持 Inreach、個案管理及復元轉銜的基礎。
個別階段處遇、多專業評估、社會復歸、地方毒防中心追蹤管理,以及矯正機關與醫療系統的合作,都可以成為改善服務連續性的起點。
因此,制度改革不必把所有希望寄託在未來修法,也不應因為法律沒有明文使用 Inreach 或 Recovery Transition 等術語,就認為相關工作完全無法進行。
然而,不修法不代表沒有法律界線。
行政合作必須建立在既有職權與適當程序之上,不能自行創設新的強制義務,也不能忽略個案的資料保護與自主權益。
這使臺灣藥癮戒治制度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更加清楚:
不是先創造新的權力,而是讓既有職責之間建立更完整的合作。
不是增加一套與現行制度平行的新流程,而是讓評估、處遇、出所準備及社區服務形成可接續的復元歷程。
如果司法、矯正、醫療與地方毒防中心能夠在各自法定職責內,提前建立關係、協調必要服務、確認交接責任並適當回饋結果,那麼即使不先修改戒治母法,也有機會逐步改善現有的服務斷點。
真正值得追問的,不只是:
「現行法律有沒有允許我們做更多?」
而是:
「在法律已經允許的範圍內,我們是否已經把可以做的事情做好?」
研究依據與系列說明
本文改寫自《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 Inreach、Case Management 與 Recovery Transition:現行法制下的可行性與功能缺口研究》(研究基準日:2026年9月22日)。
法制分析主要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文所提出的行政改善措施屬於研究建議,並非認定各機關可以無須個別法制審查而直接實施。實際推動仍應由主管機關檢視職權、授權、預算、個資及相關醫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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