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為什麼臺灣需要 TIARP?〉中,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
臺灣並不缺少毒品處遇制度,真正需要進一步處理的,是這些制度能不能共同形成一個人的 Recovery Journey。
但要理解今天為什麼會出現司法、勒戒、戒治、緩起訴戒癮治療、矯正處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藥癮醫療與社區復健等多套系統,就必須先回到臺灣近30年的制度演變。
這段歷史並不是單純的「從處罰走向治療」。
更精確地說,它是一個不斷重新回答以下問題的過程:施用毒品的人,究竟是犯罪者、病人,還是一個需要長期復元支持的人?
在上一篇〈為什麼臺灣需要 TIARP?〉中,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
臺灣並不缺少毒品處遇制度,真正需要進一步處理的,是這些制度能不能共同形成一個人的 Recovery Journey。
但要理解今天為什麼會出現司法、勒戒、戒治、緩起訴戒癮治療、矯正處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藥癮醫療與社區復健等多套系統,就必須先回到臺灣近30年的制度演變。
這段歷史並不是單純的「從處罰走向治療」。
更精確地說,它是一個不斷重新回答以下問題的過程:施用毒品的人,究竟是犯罪者、病人,還是一個需要長期復元支持的人?
一名藥癮者,可能在不同時間,以完全不同的身分出現在不同制度裡。
他可能因施用毒品進入司法程序,接受觀察勒戒或戒治;也可能在緩起訴期間接受戒癮治療;入監後接受毒品犯科學實證處遇;出監前接觸醫療團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更生保護資源;回到社區後,再進入醫療、就業、家庭支持或社會福利系統。
從制度來看,他經過的是不同機關。
從專業來看,他接受的是不同服務。
但從這個人的生命歷程來看,這些其實都是同一段 Recovery Journey。
假設一名藥癮個案即將出所,戒治所完成評估。
心理師完成復發預防,社工整理家庭與工作需求。
醫療端也有後續治療資源。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可以追蹤。
表面上看起來,資源全部存在。
可是個案出所兩週後:沒有去醫院、電話沒有接、作沒有開始。
又回到原來的朋友旁邊。
問題出在哪裡? 可能不是「沒有資源」。
而是:Service exists, but continuity fails.
如果都是安非他命使用障礙,為什麼在緩起訴附戒癮治療、監所與出監後社區治療中,臨床工作的重點可能不同?
常見的回答是:「因為法律身分不一樣。」
這沒有錯,但還不夠深入。
更重要的是:不同司法情境會改變行為受到外在控制的程度,也因此改變當下最重要的Recovery Task。
所以真正改變的,未必是治療技術本身,而是這些技術此刻要完成什麼功能。
「他在裡面已經半年沒有碰毒品了。」
「最近表現很好,也沒有違規。」
「課程都有參加,情緒也很穩定。」
在監所成癮處遇中,這些都是重要的正向訊號。
但如果再往前問一步:這些表現,可以告訴我們他出所後的Recovery已經穩定到什麼程度?
答案恐怕沒有表面上那麼簡單。
成癮治療有一個很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一個人在高度結構化的制度中表現穩定,是否代表他回到真實生活之後,也有能力維持相同的穩定?
在監所、強制性處遇或其他受到高度規範的環境裡,個案可能數月沒有使用毒品、生活規律、按時參加課程、情緒相對穩定,也沒有明顯違規。從處遇紀錄來看,這似乎是一段相當成功的改變歷程。
然而,其中有多少穩定來自個案自己的能力,又有多少來自環境替他完成了風險管理?
這是理解「從監所到社區」最重要的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