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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同一個人,為什麼治療任務必須隨 Recovery 階段改變?

如果都是安非他命使用障礙,為什麼在緩起訴附戒癮治療、監所與出監後社區治療中,臨床工作的重點可能不同?

常見的回答是:

「因為法律身分不一樣。」

這沒有錯,但還不夠深入。

更重要的是:

不同司法情境會改變行為受到外在控制的程度,也因此改變當下最重要的Recovery Task。

所以真正改變的,未必是治療技術本身,而是這些技術此刻要完成什麼功能。

 

一、同樣使用MI,治療任務可能完全不同

 

以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為例。

緩起訴個案第一次走進醫院,可能說:

「我沒有覺得自己需要治療,是檢察官叫我來。」

這時候最容易犯的一個錯誤,是把他直接歸類為:

「沒有動機。」

但「我不希望緩起訴被撤銷」本身就是一種改變理由,只是主要來自外在。

治療工作不是先否定它,而是從這個現實起點開始探索:

除了司法後果之外,毒品還影響了什麼?

如果使用減少,對工作、家庭、健康或自由有什麼意義?

是否有任何改變是「他自己也想要」的?

因此,緩起訴階段MI的一個重要任務是:

從外在要求中發展個人意義。

臺灣現行《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也反映這種特殊治療情境:接受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與指定治療、遵行事項、毒品檢驗及可能的法律後果相互連結。

因此這種治療關係天然同時存在:

autonomy 與 accountability。

 

二、司法情境會改變治療關係

 

對一般自願門診個案來說:

「我昨天用了。」

主要是一項臨床資訊。

治療者可以問:

發生什麼事情?

trigger是什麼?

哪個coping strategy失效?

下一次怎麼處理?

但在司法附帶治療情境中,同一個資訊可能同時具有法律意義。

這會產生一個結構性的治療張力:

如果誠實說出復發,會不會造成不利後果?

當治療同時具有協助與監測功能時,保密界線、回報事項與角色說明就格外重要。

否則個案可能學會的不是:

「復發後如何求助。」

而是:

「如何讓治療者不知道我復發。」

所以同樣是建立治療聯盟,在司法附帶治療中還需要增加:

角色透明、可預測性與程序公平。

 

三、出監個案面對的是另一個任務:從保護環境轉回自然環境

 

相較之下,出監後治療最重要的改變並不只是:

「現在司法壓力比較少,所以要增加內在動機。」

這樣仍然太簡化。

出監真正大的變化是:

環境風險突然增加。

在監所中,很多高風險刺激受到隔離。

出所後,它們重新出現。

因此治療的核心任務開始從:

建立與學習能力

轉成:

generalization——把能力帶進真正的生活。

這時候同一套RP技術的功能就改變了。

監所裡可能是:

「辨識你的trigger。」

社區裡則變成:

「昨天伴侶跟你吵架時,你原本打算使用的因應方法為什麼沒有成功?」

這是從knowledge走向performance。

 

四、因此可以把治療理解成一個逐漸轉換的歷程

 

我們可以用一個臨床分析框架理解:

1. High External Control

司法與制度提供大量結構。

早期任務包括:

穩定、安全、建立治療參與、基本評估。

2. Supported Change

個案開始在專業支持下理解自己的問題。

任務包括:

MI、case formulation、情緒調節、認知工作、RP、建立個人改變理由。

3. Supported Self-management

個案回到更自由的生活環境。

任務開始變成:

實際運用能力、處理真實trigger、管理工作家庭與毒友、維持醫療、處理失誤。

4. Recovery Autonomy

專業系統的重要性逐漸降低,自然支持與個人的self-management逐漸提高。

治療不再是生活的中心。

Recovery本身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五、所以緩起訴與出監治療不是「兩套治療」

 

兩邊都可能使用:

MI。

CBT。

RP。

藥物治療。

家庭工作。

個案管理。

真正不同的是:

Treatment technology可以相似,但Treatment function會隨階段改變。

緩起訴初期可能更強調:

Engagement & Internalization

如何從外在要求開始,逐漸形成自己的改變理由。

出監初期則可能更強調:

Generalization & Reintegration

如何將已經形成的治療成果,帶進真實生活與新的社會角色。

 

六、同一份Case Formulation也需要有不同的優先排序

 

例如某個人的formulation是:

伴侶衝突
→ 羞愧、憤怒
→ 強烈craving
→ 找毒友
→ 使用安非他命
→ 暫時解除痛苦。

他的Recovery resources包括:

父親願意提供部分支持。

具備工作能力。

最重要的個人目標是重新照顧孩子。

在監所裡可能優先做:

辨識情緒。

RP。

衝突情境角色演練。

建立對使用功能的理解。

但出所前60天,優先順序可能變成:

實際回去哪裡住?

伴侶是否仍共同生活?

毒友如何阻斷?

門診是否已預約?

誰能在第一週提供支持?

工作是否會碰到舊圈子?

如果當晚睡不著怎麼辦?

所以:

Same Formulation,不等於Same Intervention Priority。

Formulation提供的是一條持續理解這個人的主線。

治療優先順序則必須隨時間與環境移動。

 

七、治療真正要完成的是「控制權的移交」

 

如果從這個角度看,司法涉入的成癮治療有一個比「維持戒斷」更深的任務:

逐漸把Recovery的控制權,由制度移交給個案。

一開始可能是:

「因為不能使用,所以沒有使用。」

後來逐漸變成:

「即使有機會,我知道使用會把我帶回哪裡。」

再往後可能成為:

「我知道什麼樣的生活是我要的,也知道自己失去控制時必須做什麼。」

這就是從外在規範逐漸走向自我管理。

而這也是為什麼治療不能在每個階段保持相同強度、相同目標與相同角色。

 

八、真正Recovery-oriented的治療,不是讓個案永遠需要我們

 

這也許是一個更值得臨床工作者思考的問題。

治療做得愈久、服務給得愈多,不一定代表Recovery愈成功。

如果一個人的穩定永遠必須依賴:

治療者提醒。

司法監督。

個管追蹤。

家人控制。

那麼他的Recovery仍然高度依賴外部系統。

真正成熟的治療反而需要逐漸回答:

哪些事情現在可以讓他自己處理?

哪些專業介入可以step down?

哪些支持可以從專業服務轉向家庭、同儕、工作與社區?

什麼情況下才需要重新step up?

因此,Recovery Autonomy並不是「不再需要任何人」。

它比較接近:

個案知道如何管理自己,也知道什麼時候不能只靠自己。

這才是從制度穩定走向真實生活Recovery的重要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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