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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治是不是一套復元計畫?

臺灣強制戒治制度已建立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處遇,並依法要求個別階段處遇計畫與多專業評估。然而,完成戒治成效評估,是否代表個案已經具備長期復元的能力?本文從 Individual Treatment Plan 與 Longitudinal Recovery Plan 的差異出發,分析現行強制戒治制度的復元導向基礎及其功能界線,並探討如何透過共同個案概念化、Inreach 與復元轉銜,將戒治期間累積的專業成果延續至社區生活。

<<從出所轉介到復元轉銜|第三篇>>

臺灣強制戒治制度已建立三階段處遇、個別階段處遇計畫及多專業評估機制。然而,一套能夠評估戒治成效的制度,是否也能支持一個人離開戒治所之後的長期復元?

一、我們已經有個別處遇計畫,還缺少什麼?

當我們討論臺灣戒治制度是否具有復元導向時,很容易提出一項批評:現行制度過於重視司法處分及機構管理,缺乏個別化治療與長期支持。

然而,如果仔細檢視《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便會發現這項批評並不完全精確。

現行強制戒治制度並非沒有個別處遇,也不是完全缺乏跨專業評估。

相反地,法律早已要求戒治所依據受戒治人的需要擬訂個別階段處遇計畫,並透過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逐步協助其建立戒毒信心、改善心理依賴、發展人際與問題解決能力。

制度也要求整合輔導、社會工作、臨床心理與其他專業人員的資料,作為處遇安排的基礎。

因此,問題可能不是「強制戒治有沒有個別處遇計畫」,而是:

這份計畫究竟是為了完成戒治期間的階段性任務,還是為了支持個案跨越機構與社區的長期復元歷程?

這兩種目標彼此相關,卻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如果我們希望從 Treatment 走向 Recovery,就必須先理解現行制度已經做到什麼,以及它的功能界線在哪裡。

二、強制戒治原本就具有階段性與個別化處遇設計

依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強制戒治的執行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同條也將戒治處遇區分為三個階段: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

這三個階段並不是單純的時間分段,而是具有不同的處遇重點。

調適期:建立規律與戒毒信心

調適期著重培養受戒治人的體力、毅力與戒毒信心。

對部分長期物質使用者而言,進入機構後重新建立基本生活規律、身體健康及日常活動能力,確實可能是後續治療的重要基礎。

心理輔導期:強化動機與處理心理依賴

心理輔導期的法定處遇重點,在於激發戒毒動機及更生意志,協助受戒治人戒除對毒品的心理依賴。

這個階段已經觸及成癮心理治療的重要議題,包括使用物質的動機、渴求、壓力因應與改變意願。

社會適應期:重建生活與人際能力

社會適應期則著重重建人際關係及解決問題能力,協助個案復歸社會。

這項法定目標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它顯示強制戒治制度並不只是要求個案在機構中停止使用毒品,也已經將返回社會所需要的能力納入處遇設計。

此外,第15條明定,戒治所應依據受戒治人的需要,擬訂個別階段處遇計畫。

換言之,現行制度已具有兩項重要基礎:

一是依據不同階段安排處遇;二是依據個別需求調整處遇內容。

這些設計與復元導向工作並非毫無關聯。

真正的問題是,現有個別化處遇主要仍以戒治期間及法定階段為組織核心,未必自然延伸成一套出所後持續運作的復元計畫。

三、跨專業評估已經存在,但是否形成共同的個案概念化?

強制戒治另一項容易被忽略的制度基礎,是它已經具有多專業評估與整合處遇的規範。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3條規定,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實施階段處遇前,應調查其學經歷、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及社會關係等資料,以建立個人檔案。

第4條則要求由輔導、社工、臨床心理、戒護等有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共同研議處遇事項,並整合不同專業的評估資料。

這些規定表示,現行制度早已認識到成癮問題無法只從單一面向理解。

例如,社會工作專業可以協助理解個案的家庭關係、就業及社會支持;臨床心理專業可以提供與用藥渴望、壓力因應、心理功能及生活適應有關的評估;輔導與其他相關專業則可提供不同面向的觀察與處遇資料。

但這裡仍有一項需要進一步區分的工作:

整合多專業評估資料,不必然等於形成共同的個案概念化(Shared Case Formulation)。

評估資料可以告訴我們個案具有哪些問題與特徵,但共同個案概念化需要更進一步回答:這些因素如何相互作用,並維持其物質使用行為?

假設一名長期使用甲基安非他命的個案,同時具有注意力與情緒調節困難、童年家庭暴力經驗,以及反覆工作中斷的情形。

不同專業可能分別指出其精神健康需求、家庭創傷、生活適應困難及就業問題。

但若要形成具有治療意義的共同概念化,還必須進一步理解:

他使用毒品是否與維持精神狀態、逃避情緒痛苦或因應工作壓力有關?家庭關係與同儕環境如何影響使用行為?既有工作能力、親職動機或求助意願,又能否成為改變的保護因素?

這些問題的答案,不只是列出不同專業的評估結果,而是要將評估資料轉化為一個可以共同理解、共同工作的臨床假設。

當然,並非所有戒治個案都需要同樣深度的個案概念化,也不能推論目前所有戒治所都缺乏這項實務。

更精確地說,現行法規已提供跨專業評估的制度基礎,但是否進一步形成一致、可供跨機關接續使用的個案概念化,仍有待從實際作業流程檢視。

四、Individual Treatment Plan ≠ Longitudinal Recovery Plan

這是本文最核心的制度區分。

現行個別階段處遇計畫,主要依據戒治期間的需求、階段性目標與處遇成效進行安排。

它可以具有相當程度的個別化,也能協助不同專業人員在機構內形成共同工作方向。

但長期縱貫性復元計畫(Longitudinal Recovery Plan)所關心的,不只是個案在戒治期間應接受哪些課程、治療或輔導,而是整個復元歷程如何隨著時間與生活環境持續調整。

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計畫所涵蓋的時間範圍,以及是否跨越服務系統的邊界。

個別階段處遇計畫:在戒治期間完成什麼?

例如,戒治期間可能安排:

  • 提升成癮認知與戒毒動機。
  • 發展壓力因應及情緒調節能力。
  • 辨識復發高風險情境。
  • 改善生活規律與人際互動。
  • 強化社會適應及復歸準備。

這些都是具有臨床或復歸意義的處遇目標。

然而,當個案完成法定處遇、離開戒治所,原有的階段評估與處遇管理也將面臨制度上的終點。

長期縱貫性復元計畫:離開戒治所後如何持續?

如果從 Recovery Journey(復元歷程)的角度出發,同一名個案的需求可能在不同階段發生變化。

在戒治初期,他可能需要處理戒斷後的身心適應與基本健康。

在戒治中期,他可能逐漸理解物質使用與情緒、家庭或人際關係的連結。

接近出所時,他可能開始擔心如何返回工作、與家人重新相處,以及如何避免再次接觸過去的用藥情境。

而真正出所之後,他還可能遇到新的問題:找不到工作、家庭不願接納、精神症狀惡化,或者因生活壓力再次出現強烈渴求。

這些變化不一定能在戒治期間事先完整預測。

因此,長期縱貫性復元計畫必須是一份能夠持續追蹤、重新評估與調整的支持計畫,而不只是出所前完成的一份文件。

從這個意義來說:

Individual Treatment Plan 關心的是個案在特定處遇階段如何接受服務;Longitudinal Recovery Plan 則關心不同處遇階段如何共同支持同一個人的復元歷程。

兩者並非相互排斥。

現行個別階段處遇計畫,反而可能成為發展長期復元計畫的重要起點。

但前提是,計畫不能在行政處分結束時失去所有接續機制。

五、當戒治成效評估合格,是否代表復元已經穩定?

強制戒治制度必須評估各階段處遇成效,作為處遇進程及依法辦理停止戒治的重要依據。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已規範三階段處遇成績的評估程序,其評估內容涉及生活規律、課程參與、成癮認知、諮商與社會適應等面向。

這些指標具有機構處遇上的意義。

例如,個案能否遵守基本生活規範、參與課程、理解成癮問題,或在機構中發展一定程度的問題解決能力,都可以反映其接受處遇期間的變化。

然而,我們仍須避免將「戒治成效評估合格」直接等同於「社區復元已經穩定」。

兩者所處的環境並不相同。

在戒治所內,個案的生活具有一定程度的結構與管理,接觸毒品的機會受到限制,也有相對固定的作息與處遇安排。

返回社區後,他所面對的則是另一種情境。

工作與經濟壓力可能增加,家庭互動不再受到機構安排,原本的使用線索與人際關係也可能重新出現。

因此,一個人在機構中展現的改變,不一定能直接推論為其在社區中具備相同程度的適應能力。

這並不是否定戒治成效評估,而是指出評估所能回答的問題具有範圍限制。

戒治成效評估可以協助判斷法定處遇階段的進展;復元成效則需要在不同生活情境與較長時間中持續觀察。

如果以 Recovery Outcome 的角度來看,除了物質使用情形,還可能涉及治療持續性、精神健康、家庭關係、工作穩定、居住安全、社會參與及個人生活品質等面向。

這些結果不應直接取代現有的停止戒治標準,而是可以成為後續社區支持與復元追蹤的重要參考。

六、社會適應期:最接近復元轉銜的制度接口

如果要在現行強制戒治制度中尋找最有機會銜接 Recovery Transition(復元轉銜)的階段,社會適應期值得特別關注。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4條已將重建人際關係、問題解決能力及協助復歸社會列為社會適應期的處遇重點。

第16條並進一步規定,在符合條件且依法核准的情況下,社會適應期的處遇可以在所外實施。

這些規定至少說明一件事:

現行強制戒治的法律設計,並未將戒治目的完全侷限於機構內部的生活管理。

不過,法律允許所外戒治,並不等於出所後的社區復元服務已經具有完整的承接機制;所外戒治也不是一般性的自由外出或出所後追蹤服務。

真正值得思考的是,如何在既有社會適應期的架構下,將復歸準備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服務安排。

例如,在個案接近出所時,除了評估其人際互動與問題解決能力,也可以依個別需求,進一步確認:

是否需要持續戒癮或精神醫療?是否已有可承接的社區服務者?個案知道出所後如何取得協助嗎?家庭支持是否足夠?若遇到強烈渴求或生活危機,是否已有可行的因應安排?

這些問題並非要求戒治所獨自負責所有社區支持工作,而是希望在個案仍處於戒治期間時,就讓後續服務系統有機會參與準備。

Inreach 的功能,在此便開始具有實際意義。

地方毒防中心、醫療團隊或其他適當服務單位,可以依現行法制與合作條件,在出所以前參與必要的需求確認、關係建立與轉銜安排。

如此一來,社會適應期的「協助復歸社會」,便有機會從處遇目標延伸為跨機關的具體工作。

但必須強調:這是一項可依現有制度基礎進一步發展的方向,不代表所有戒治所目前都已實施完整的 Inreach 或暖性轉銜。

七、讓戒治計畫具有復元連續性,需要改變什麼?

從本研究的分析來看,強制戒治制度最值得發展的方向,未必是重新創造一套與現有處遇完全分離的新計畫。

因為現行制度已經具有詳細資料調查、個別階段處遇、跨專業評估及社會適應等基礎。

真正需要補強的,是讓這些既有功能可以跨越戒治所與社區的邊界。

首先,是讓個別處遇計畫不只記載「在所內要完成什麼」,也能逐步納入「出所後仍需接續什麼」。

例如,對於有精神共病的個案,計畫不應只記錄機構內的醫療處置,也可以在適當時機納入後續治療銜接需求。

對於具有高度家庭衝突或住所困難者,也不應只在處遇紀錄中指出問題,而可以進一步確認哪些社區資源有可能承接。

其次,是讓跨專業評估不只停留在不同專業資料的彙整,而能逐漸形成對物質使用機制、風險因素、保護因素與生活困難的共同理解。

這項共同理解不必形成一份過度冗長的報告,但應能幫助下一階段服務者掌握個案最重要的需求,而不是每次轉介都重新開始評估。

最後,是讓出所前的處遇安排,與後續服務形成實際連結。

例如,確認承接服務的單位、必要聯絡方式、第一次服務安排,以及當服務未能成功銜接時可以如何重新聯繫。

上述方向都必須遵守法定權責與個人資料保護要求,也不能以建立復元計畫之名,增加法律沒有授權的強制治療義務或延長收容期間。

因此,我們所討論的不是以 Recovery 取代現行司法戒治制度,而是在既有制度之中,增加必要的復元連續性。

讓個別階段處遇計畫成為長期復元計畫的起點,而不是將它視為已經完成長期復元計畫。

八、從「完成戒治」走向「持續復元」

現行強制戒治制度的重要特點,是它已經具有一定程度的個別化、階段性及跨專業處遇架構。

這些制度設計不應被忽略,也不需要因為引入 Recovery 概念,就被全盤否定。

但我們仍然需要看見,戒治制度與復元歷程所面對的是不同的時間尺度。

強制戒治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執行處遇、評估成效,並依法完成停止戒治等程序。

復元則可能持續數年,甚至伴隨個案在不同生活階段反覆調整。

一個人在戒治期間學會辨識渴求、理解使用毒品的原因,並開始發展新的因應方式,是重要的治療成果。

但當他返回社區,這些能力能否在真實生活中持續運用,還需要後續的支持與調整。

因此,強制戒治與復元導向並不是兩套必然衝突的工作。

前者可以在特定期間內建立改變的條件,後者則強調這些改變如何在個案離所後獲得持續支持。

真正的制度課題,在於如何讓兩者形成連結。

結語:戒治可以完成,復元計畫不應就此終止

回到本文的問題:強制戒治是不是一套復元計畫?

如果從現行法定設計來看,強制戒治已經具有個別階段處遇計畫、跨專業評估及社會適應等功能,因此不能說它完全沒有復元導向的基礎。

但若將復元計畫理解為一套跨越機構、持續追蹤需求,並能隨個案生活變化而調整的長期支持安排,那麼現行個別階段處遇計畫仍不能直接等同於完整的 Longitudinal Recovery Plan。

兩者真正的差異,不在於是否使用「個別化」或「復元」等名詞,而在於:

當個案完成戒治、離開機構後,原本建立的處遇理解與支持計畫,是否仍有人接續?

強制戒治制度已經具有值得運用的基礎。

下一步需要思考的,不只是如何讓個案在戒治期間達成處遇目標,而是如何讓戒治期間所累積的專業工作,能夠成為返回社區後繼續復元的資源。

戒治處分可以依法停止,但一個人的復元歷程仍然持續。

一套真正具有復元連續性的計畫,不應只知道如何陪伴個案完成戒治,也應知道如何將支持交到下一個服務系統手中。

研究依據與系列說明

本文改寫自《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 Inreach、Case Management 與 Recovery Transition:現行法制下的可行性與功能缺口研究》(研究基準日:2026年9月22日)。

法制分析主要涉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至17條及《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2至5條。

本文為「從出所轉介到復元轉銜」八篇專題系列第三篇,聚焦現行強制戒治的個別階段處遇計畫與 Longitudinal Recovery Plan 之間的功能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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