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已有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地方毒防中心及戒癮醫療等服務機制,但完成出所通知與轉介,是否代表藥癮者的復元歷程已經獲得接續?本文從 Notification、Referral、Warm Handoff 與 Inreach 的差異出發,探討如何讓下一階段服務在個案出所以前開始,從行政上的出所轉介走向具有照護連續性的復元轉銜。
<<從出所轉介到復元轉銜|第一篇>>
當司法處分有明確的終點,藥癮者的復元歷程卻仍在持續。出所通知與服務轉介,是否足以支持一個人從戒治機構重新走入社區?
一、出所之後,誰來接續復元歷程?
對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而言,個案離開機構,代表一個司法處分階段的結束。但對藥癮者而言,出所並不代表成癮問題已經解決,更不代表其復元歷程已經完成。
當個案重新回到社區,原本暫時隔離的生活壓力、家庭衝突、人際關係與物質使用線索,也可能重新出現在生活中。
有些人需要持續接受精神醫療或戒癮治療;有些人需要重新建立工作、住所與家庭支持;也有人雖然在戒治期間已經發展出改變動機,但仍缺乏將這些改變延續到日常生活的能力與資源。
這些需求,不會因為一項司法處分結束而自然消失。
因此,當我們討論戒治工作的成效時,除了關心個案在機構內接受了哪些處遇,更需要追問:
當個案離開戒治所時,原有的治療理解、復元需求與支持關係,究竟由誰接續?
這個問題涉及的不只是出所程序,而是整個藥癮處遇體系如何理解 Recovery(復元)。
復元不是單純恢復到使用毒品以前的狀態,也不只是停止使用物質或降低再犯風險。它是一段持續發展健康、生活能力、社會連結與個人主體性的歷程。
這段歷程可能包含反覆、停滯與重新調整,也可能跨越司法、醫療及社區服務等不同場域。
司法處分有終點,但復元歷程不應因機構邊界而中斷。
這正是從「出所轉介」走向「復元轉銜」的基本出發點。
二、臺灣已經有出所銜接制度,為什麼仍然不夠?
首先必須釐清:臺灣並不是完全沒有出所銜接制度,也不是缺乏個案管理或社區支持服務。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戒癮醫療及矯正機關的毒品處遇工作,已經形成不同的服務與管理機制。
依據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相關規定,勒戒處所、戒治所等機關對依法離所的個案,已有相應的通知作業。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也具有追蹤輔導、戒癮治療轉介、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連結等功能。
此外,部分地方毒防中心已經進入矯正機關,在個案出所前進行需求評估與關係建立;醫療團隊進入矯正機關提供戒癮治療、心理治療及出所前醫療銜接,也有實際政策與服務基礎。
因此,若將臺灣的問題描述為「完全沒有 Inreach」,並不符合現有制度發展。
真正值得檢視的是:
不同機關已經提供的服務,是否被整合成一段具有連續性的復元歷程?
換句話說,制度可能已經完成了通知與轉介,但這些行政作業是否能確保個案進入下一階段的服務,仍然是另一個問題。
這也是原研究所提出的兩組重要區分:
Notification ≠ Transition
Referral ≠ Warm Handoff
這不只是英文術語的差異,而是兩種不同的服務工作邏輯。
三、Notification ≠ Transition:通知不等於轉銜
通知(Notification)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功能。
當個案依法離開機構,原機關依規定通知相關單位,使地方政府或其他後續服務體系能得知個案已經返回社區。
沒有通知,服務系統可能連個案何時出所都無從掌握。因此,通知是出所銜接的重要基礎。
但通知有其明確的功能界線。
通知只能證明資訊已經傳遞,不能證明服務已經接續。
例如,一名強制戒治者即將出所,戒治所依規定完成通知,地方毒防中心也已接收相關資料。
從行政紀錄來看,出所通知程序已經完成。
然而,地方毒防中心的個案管理人員可能尚未與個案實際接觸;個案也未必知道由誰接續服務,或者需要在什麼時間、到什麼地方接受協助。
更重要的是,戒治期間所形成的臨床理解,例如物質使用的心理功能、復發高風險情境、精神共病及家庭支持需求,是否已經轉化為社區端可執行的服務計畫,也未必能單憑通知作業獲得確認。
因此,通知完成與服務接續,應該被視為兩項不同的工作成果。
轉銜(Transition)則是一個更完整的過程。
它不僅涉及資訊傳遞,也包括復元需求辨識、後續服務安排、承接人員確認、服務關係建立,以及適當的追蹤與回饋。
從復元導向觀點來看,真正重要的不是個案資料是否已經到達下一個機關,而是下一個服務系統能否依個案的實際需求接續工作。
通知是轉銜的重要條件,卻不能取代轉銜本身。
四、Referral ≠ Warm Handoff:轉介不等於暖性轉銜
相較於通知,轉介(Referral)已經更進一步涉及服務需求。
當專業人員發現個案出所後需要持續治療、就業支持、家庭服務或其他協助時,可以透過轉介程序,協助其連結適當的服務資源。
然而,轉介仍然存在一項容易被忽略的限制:
個案被轉介,不代表他已經進入服務。
假設一名藥癮者在強制戒治期間,透過心理治療逐漸理解自己使用毒品與情緒困擾之間的關係,也認同出所後需要繼續接受治療。
出所前,戒治所提供了醫療院所資訊,或完成相關轉介程序。
但回到社區後,個案可能面臨工作時間不固定、交通與經濟困難、對陌生治療環境的不安,甚至因生活壓力而降低求助意願。
結果是,原機關完成了轉介,個案卻沒有真正接受下一階段的服務。
這種情況反映出一個制度性問題:轉介程序可能已經結束,但服務關係尚未建立。
暖性轉銜(Warm Handoff)所要回應的,正是這段落差。
Warm Handoff 強調的不是把個案資料送到另一個機關,而是讓下一位服務者在適當時機與個案建立接觸,了解其重要需求,並協助完成後續服務安排。
因此,暖性轉銜至少需要考慮幾個問題:
- 下一階段由誰承接服務?
- 個案是否已經認識或知道如何聯繫承接人員?
- 承接者是否了解必要的治療與復元需求?
- 是否已安排第一次接觸、會談或門診?
- 如果個案沒有如期進入服務,是否有適當的聯繫與回饋機制?
這些安排不能保證個案一定持續接受服務,也不能取代其自主選擇。
但它可以減少一種常見的情況:每個機關都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個案卻在服務交接的過程中失去支持。
這就是暖性轉銜與一般轉介最重要的差異。
Referral 關心的是把個案導向哪一項服務;Warm Handoff 更關心服務關係是否已經開始建立。
五、為什麼下一個服務系統不能等到出所後才開始?
如果通知不等於轉銜,轉介也不等於暖性轉銜,那麼我們便需要進一步思考:
下一階段的服務,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
傳統的機構與社區服務分工,容易被理解成一條依時間先後排列的流程:
個案先在戒治機構接受處遇,等到離所後,再由地方毒防中心、醫療院所或其他社區服務單位接續。
這樣的安排具有行政分工上的合理性,但從復元歷程的角度來看,卻可能形成一段服務空窗。
尤其在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制度中,個案離所後會重新面對不同程度的生活風險與支持需求。如果下一階段的服務必須等到出所以後才開始建立關係,便可能錯失提前辨識需求與安排服務的機會。
Inreach 提供了一個不同的工作方向。
在本研究所討論的脈絡中,Inreach 是指外部承接服務系統在個案尚未離開收容機構以前,便開始進入機構進行必要的接觸、評估、治療或服務協調,以促進後續的照護連續性。
它最重要的特徵,不是外部人員進入了機構,而是下一階段的服務,在上一階段結束以前就已經開始準備。
例如,對於需要持續精神醫療的個案,外部醫療團隊可於出所前了解必要的治療需求,並協助安排後續門診。
對於缺乏家庭支持或穩定住所的個案,地方毒防中心則可以提前接觸,了解其返回社區後可能面臨的困難。
在適當的法定職權、資料保護及合作機制下,原機構與承接單位也可以針對下一階段的服務安排進行協調。
這種工作方式,讓機構內處遇與社區服務不再只是前後相接,而是形成一段必要的重疊期。
下一個服務系統提前進場,讓個案不必在離開機構後,才從零開始尋找支持。
這就是 Inreach 對復元轉銜的重要意義。
六、Inreach 不是增加一次入所服務,而是建立照護連續性
在臺灣的政策討論中,Inreach 有時容易被理解為醫療院所或其他外部專業人員進入矯正機關提供服務。
這當然可以是 Inreach 的一種形式,但如果只從「誰進入機構」來定義,仍然容易忽略其真正的功能。
假設醫療團隊進入戒治所提供戒癮門診或心理治療,但出所後沒有具體的治療承接安排,那麼這項服務雖然提高了機構內的醫療可近性,卻未必建立完整的復元轉銜。
相對地,地方毒防中心個案管理人員在出所前與個案晤談、辨識生活需求並建立後續服務關係,即使沒有直接提供醫療治療,也可能具有重要的 Inreach 功能。
因此,評估 Inreach 時,除了關注外部人員是否實際進入機構,更需要觀察它是否促進了以下三個面向。
第一,關係的連續性。
個案是否在出所以前,就有機會接觸下一階段的支持者,而不必回到社區後重新尋找服務入口?
第二,處遇理解的連續性。
戒治期間形成的評估與臨床理解,是否能在合法、必要且適當的範圍內,提供下一階段服務參考,而不是每換一個機關就重新開始?
第三,服務責任的連續性。
原機關與承接單位是否清楚知道各自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如何確認後續服務已經啟動?
這三個面向共同指向的,是照護連續性(Continuity of Care)。
它並不要求所有機關執行相同的工作,也不是要求戒治所承擔所有出所後的社區服務。
相反地,它尊重司法、矯正、醫療與社區系統各自的專業角色,但要求這些角色在必要的轉換階段形成有效合作。
從這個角度來看,Inreach 不是另一項孤立的服務方案,而是一種改善既有制度連結的工作機制。
七、從行政上的出所完成,走向復元歷程的持續
將出所轉介轉化為復元轉銜,並不意味著現行行政程序失去重要性。
出所通知、轉介作業、個案資料管理及地方毒防中心追蹤,仍然是建立制度連續性的必要基礎。
我們需要改變的,是判斷服務是否完成的方式。
過去,我們可能較容易從單一機關的工作成果出發,確認通知是否完成、轉介是否送出、相關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但從復元歷程的觀點,還必須進一步了解:個案是否能接觸到下一階段的服務?必要的治療與生活支持是否已經安排?當服務銜接不順利時,相關單位是否具備適當的回饋與重新聯繫機制?
這不只是增加工作項目,而是將服務評估的焦點,由單一機關的程序完成,延伸至跨機關的連續性。
當然,這樣的轉變仍必須尊重現行法制。
Inreach 與復元轉銜可以透過既有行政職權、合作計畫及作業流程改善服務,但不能因此創設新的強制治療義務,也不能忽略病歷、心理評估及司法資訊的個人資料保護要求。
尤其必須區分:哪些資料屬於司法程序所需,哪些屬於社區支持與自願性治療所需。資料交換應以法定職務、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為基礎,而不是因為跨機關合作就全面共享。
因此,推動 Inreach 的真正課題,並不是簡單地要求所有個案接受同樣的服務,而是依照不同處遇制度及個別需求,建立適當的轉銜方式。
至於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在法定任務、處遇時間及復元需求評估上的差異,將是本系列後續文章進一步分析的重點。
結語:真正需要銜接的,不只是服務,而是一個人的復元歷程
臺灣的藥癮處遇體系,並非缺乏所有必要的制度與服務。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戒癮醫療、地方毒防中心及社區支持,各自已經承擔不同的處遇與協助功能。
然而,當這些制度分別依照自己的職權、行政程序與服務期間運作時,個案的復元歷程未必能自然獲得連續性的支持。
因此,討論 Inreach 與 Recovery Transition,真正要解決的並不是「要不要增加一項新的服務」,而是:
如何讓已經存在的服務,在個案需要跨越機構邊界時,真正接續起來?
Inreach 的核心,不只是讓外部專業人員走進戒治機構,而是讓下一階段的支持,在個案離開以前就開始。
復元轉銜的核心,也不只是完成通知與轉介,而是讓必要的服務關係、臨床理解與支持安排,能夠隨著個案進入下一個生活階段。
從出所轉介走向復元轉銜,代表我們不再只以行政程序是否完成來理解處遇成效,也開始關心個案是否真正獲得持續復元所需要的支持。
一個人的司法處分可以結束,但他的復元歷程仍然持續。
真正值得追問的,不只是我們有沒有把個案轉介出去,而是下一個服務系統是否已經準備好接續他的復元歷程。
研究依據與系列說明
本文改寫自《臺灣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之 Inreach、Case Management 與 Recovery Transition:現行法制下的可行性與功能缺口研究》(研究基準日:2026年9月22日)。
本文為「從出所轉介到復元轉銜」八篇專題系列第一篇,主要建立 Notification、Referral、Warm Handoff、Inreach 與 Recovery Transition 的概念及問題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