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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接下一棒?從 Case Management 到 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

前一篇〈共同評估不是大家做同一份評估〉中,我們提出了TIARP的共享臨床邏輯:

Shared Assessment→ Shared Formulation→ Shared Recovery Plan→ Role-based Intervention

不同專業不需要做相同的事情,但需要知道:

我們正在理解同一個人,

朝向同一個Recovery Goal,

並且在各自的位置完成不同任務。

問題是:誰來維持這套共同理解?

如果個案沒有去醫院,誰知道?

如果工作突然中斷,復發風險快速升高,誰會重新評估?

如果原本需要高密度支持,三個月後已經穩定,誰決定服務可以減少?

如果個案從監所交到毒防中心,再從毒防中心進入醫療,誰確認原本的Recovery Plan沒有消失?

這些問題無法單靠一份好的評估表解決。

也無法只靠一次跨專業會議解決。

它們指向另一個更核心的問題:

一個人的Recovery Journey,需要有人持續維護。

這正是Case Management的重要性,也是TIARP進一步提出 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責任連續性 的原因。

一、Case Management不是「幫忙找資源」

談到個案管理,很容易把它理解成:

幫忙掛號、

提供就業資訊、

介紹福利資源、

聯絡社工、

安排轉介。

這些都是Case Management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

SAMHSA將物質使用障礙個案管理描述為一種協調且個別化的服務方式,目的在連結個案所需的醫療、物質使用治療、心理健康與社會服務,並協助其達成自己設定的目標。

換句話說,Case Management不是:

「哪裡有資源,我就把你轉去哪裡。」

而是:

「依照你現在的需求與Recovery Goal,哪些服務應該進來?哪些必須先處理?哪些可以稍後?」

所以真正的個案管理不是資源清單管理。

它是一種:

需求管理、服務協調與歷程管理。

二、Case Manager與Social Worker不是同一個概念

這裡也需要先澄清一個經常出現的混淆。

社工是一種專業。

Case Management是一種功能。

社工當然可以擔任Case Manager,但個案管理不必然只能由社工執行。

醫療體系可能由護理師、社工或其他個管人員執行。

矯正體系可能設置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則有自己的個案管理與追蹤輔導人員。

不同制度的Case Manager,其專業背景、權責與服務範圍可能不同。

以矯正體系目前毒品犯處遇個案管理人力的公開職務為例,其工作包含建立個案專卷、掌握處遇期程、了解處遇執行情形、協助建議調整處遇、橫向聯繫不同科室,以及掌握復歸轉銜需求並連結衛政、社政、勞政與更生保護等資源。

可以看出:

Case Management的核心不是某一項專業治療,而是維持不同處遇之間的關係。

三、Case Management最強的地方,可能本來就不是「直接治療」

這一點也有研究支持。

針對物質使用障礙Case Management的系統性回顧與統合分析顯示,個案管理在「連結服務」、「進入治療」與「留在治療」等治療歷程指標上的效果,比直接改善物質使用或整體個人功能更穩定。

這其實非常符合Case Management的本質。

Case Manager不一定是負責:

治療ADHD的人、

做創傷治療的人、

教RP的人、

提供職業訓練的人。

他的核心價值可能是:

確認真正需要的服務已經出現,而且沒有彼此脫節。

因此,如果用「他有沒有直接把毒品使用降下來」作為唯一評價Case Management的標準,反而可能問錯問題。

更適合的指標可能是:

治療有沒有接上?

個案有沒有持續參與?

服務是否符合需求?

高風險時有沒有提高支持?

問題改變時,計畫有沒有跟著調整?

這些才更接近Case Management的功能。

四、臺灣其實已經有許多「個案管理」,問題是它們分屬不同制度

臺灣目前並不是沒有Case Management。

矯正體系已有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具有社區追蹤、輔導與資源連結功能。

藥癮醫療服務可能設有個管或相關協調機制。

精神醫療、社會福利、更生保護與就業服務,也各有自己的服務窗口與個案工作。

矯正署多年來也透過「毒品犯復歸轉銜業務協調聯繫會議」,邀集衛政、社政、勞政、觀護、更生保護等系統共同處理復歸轉銜。2022年全國矯正機關即辦理76場相關會議;目前各地矯正機關仍持續以定期或特殊個案會議處理多元需求與跨專業轉銜。

所以問題不是:

「臺灣沒有Case Management。」

真正值得追問的是:

當個案換了制度,Case Management本身會不會也跟著重新開始?

五、同一個人,可能同時擁有好幾個「個管」

假設一名即將出監的藥癮者:

監所內已有毒品處遇個管人力協助掌握處遇;

出監後毒防中心個管開始追蹤;

醫院可能另有醫療個管;

如果具有精神疾病,可能還有精神照護系統;

另外還有觀護、更生、就業或社政系統。

每一個人都在幫忙。

但此時會出現一個有趣的問題:

到底誰是這段Recovery Journey的主要協調者?

如果答案永遠是:

「大家一起。」

實務上可能等於:

沒有人真正對全貌負責。

因為「共同負責」如果沒有明確治理方式,很容易產生Responsibility Diffusion——責任分散。

六、因此,TIARP需要區分「專業責任」與「歷程責任」

這是TIARP非常重要的一個區分。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專業責任

回答的是:

在我的專業裡,我應該做什麼?

例如:

醫師負責診斷、藥物與醫療處置。

心理師負責心理評估、心理治療、復發預防與動機工作。

社工處理家庭、福利與社會資源。

就業服務處理職涯與工作。

這些是角色分工。

但是還需要另一種責任:

Journey Responsibility——歷程責任

回答的是:

誰確認整個Recovery Plan還在往前走?

這不是取代其他專業。

而是確認:

沒有人掉出去。

七、這就是Lead Case Manager的概念

因此,TIARP目前提出一個工作角色:

Lead Case Manager

他的任務不是成為:

最有權力的人,

知道所有事情的人,

或所有處遇最後都要經過的人。

而是:

在某一個Recovery階段,成為主要的歷程協調者。

例如在監所期間,Lead Case Management功能可能由矯正端相關個案管理、心理或社工人員承擔。

進入社區後,如果主要任務變成穩定醫療與精神共病,Lead角色可能轉向醫療端。

如果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居住、家庭、工作與社區生活,毒防中心或社區個管則可能更適合成為主要協調窗口。

所以Lead不是固定職稱。

它是一個:

功能位置。

八、Lead不是永遠同一個人

這裡是TIARP和傳統「指定一名終身個管」想法不同的地方。

Recovery Journey會變。

需求會變。

場域也會變。

因此Lead Case Manager也可能需要轉移。

例如:

監所階段

主要任務是評估、處遇與出所準備。

↓

出所初期

主要任務可能是醫療銜接、居住、危機管理與避免失聯。

↓

社區穩定期

重點可能轉為就業、家庭、Recovery Capital與自主生活。

↓

長期Recovery

個案甚至可能已經不再需要高密度Case Management。

所以問題不是:

「誰永遠是這個人的個管?」

而是:

「此時此刻,誰最適合維持Recovery Plan?」

九、真正的交棒,是Lead Responsibility的轉移

這也讓我們可以重新理解第5篇的Warm Handoff。

前一篇我們提出:

Overlapping Responsibility——責任重疊期。

現在可以再往前一步。

假設監所是目前的Lead。

出監前,醫院與毒防中心開始Inreach。

這時責任狀態不是:

監所100%,社區0%。

而可能逐漸變成:

監所Lead+社區進入

↓

共同責任期

↓

社區Lead+監所退出

因此真正被交接的,不只是:

資料、

個案、

門診。

而是:

Lead Responsibility。

這就是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的核心。

十、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TIARP真正想補上的一層

Continuity of Care通常讓我們想到:

治療是否持續、

醫療是否接續、

資料是否完整。

TIARP想再加入一個問題:

在每一個時間點,是否有人知道自己對這段Recovery Journey負主要協調責任?

這就是:

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

可以簡單表達成:

前一個Lead尚未退出

↓

下一個Lead已經確認進入

↓

Recovery Plan完成交接

↓

新Lead開始持續監測

↓

舊Lead才退出

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目前不是國際上已有統一定義的標準名詞。

它是TIARP根據Continuity of Care、Case Management與Warm Handoff進一步提出的治理命題。

十一、最危險的不是「沒人服務」,而是「大家以為別人在服務」

例如:

監所認為:

「已經轉毒防中心了。」

毒防中心認為:

「他主要應該去醫院。」

醫院認為:

「他沒有來門診,目前不是我們的病人。」

個案則在出所後失聯。

此時每個單位的行政程序都可能沒有錯。

但Recovery Journey中出現了一段:

No Lead Zone。

也就是:

沒有任何一個系統真正掌握主責。

這可能是跨系統整合最危險的地方之一。

因此TIARP真正關心的不是:

「資料現在在哪個單位?」

而是:

「目前誰知道這個人有沒有被接住?」

十二、Lead Case Manager不是包辦,而是Orchestration

如果Lead什麼都自己做,Case Management很快就會變成另一種服務過載。

因此Lead Case Manager的工作更接近:

Orchestration——編排與協調。

TIARP目前可以把這種協調功能整理成四種:

Add

當出現新的需求時,加入服務。

例如精神症狀惡化,增加精神醫療。

Reduce

當狀況穩定時,降低不再需要的服務密度。

Shift

當主要問題改變時,調整服務重心。

例如從危機處理轉向就業與家庭復元。

Step up / Step down

依風險與需求,提高或降低介入強度。

因此,好的Case Management不是:

「服務越多越好。」

而是:

「在正確的時間,讓正確的服務以正確的強度出現。」

十三、Case Manager必須知道「什麼時候不要再加服務」

這一點很重要。

如果每個問題都增加一項服務:

心理治療、

精神科、

社工、

家庭服務、

就業服務、

親職、

創傷、

毒防追蹤,

最後個案可能一週都在「接受服務」。

但Recovery真正的目的,是逐漸回到:

工作、

家庭、

人際、

社區生活。

所以TIARP的Case Management必須具備另一種能力:

De-intensification。

也就是知道:

什麼時候可以退。

這其實是Recovery-oriented Care非常重要的精神。

因為真正成功的整合,不是讓一個人永遠被制度包圍。

而是:

讓制度在需要時靠近,在穩定時逐漸退後。

十四、誰決定Step up或Step down?

這裡就會回到第6篇的Shared Formulation。

Case Manager不能單靠自己的直覺決定:

「我覺得他穩定了。」

真正的調整應該建立在:

需求、

風險、

功能、

Recovery Capital,

以及個案本人的目標上。

例如:

突然失業,

伴侶分手,

重新與使用毒品的朋友往來,

停止服藥,

多次失約。

這些可能都是:

Step up Trigger。

反過來:

穩定工作數月,

治療規律,

家庭支持改善,

能自行辨識高風險,

可以主動求助。

則可能成為:

Step down Indicator。

因此Case Management不是靜態追蹤。

它是一種:

Dynamic Recovery Support。

十五、現有研究支持Case Management,但不能把它神化

這裡也需要維持證據邊界。

現有統合分析顯示,Case Management對物質使用障礙者確實能改善治療連結與留置,但對物質使用本身、社會功能與長期結果的效果較小,也有明顯研究異質性。

針對司法轉銜族群的研究也顯示,Case Management與patient navigation是常見的再入社區介入方式,能協助連結治療,但長期留置、再犯與物質使用結果仍需要更多研究。

所以TIARP不應宣稱:

「只要設Case Manager,跨系統問題就解決。」

真正重要的是:

Case Manager被賦予什麼功能?

能不能跨系統工作?

有沒有共同Recovery Plan?

有沒有清楚的Lead轉移規則?

能不能進行Step up與Step down?

這些才決定Case Management是否真正具有整合功能。

十六、臺灣其實已經具備往前走的制度基礎

這也是為什麼TIARP不需要從零開始。

矯正機關現行毒品處遇個案管理工作已經包括處遇期程掌握、跨科室聯繫、需求評估與復歸轉銜;遇到多元需求個案,也已有跨機關轉銜會議機制。

換句話說:

個案管理、跨機關會議、復歸轉銜,臺灣都已經存在。

TIARP想再往前問的是:

這些制度能不能從「各階段各有個管」,進一步變成「Recovery Journey始終有人維持主責」?

這就是從:

Case Management

走向:

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

十七、從「誰的個案?」改成「現在誰是Lead?」

跨系統工作時最常出現的一句話是:

「這是誰的個案?」

但這句話本身就帶有機關中心的思維。

因為一個人可能同時是:

醫院的病人,

毒防中心的個案,

觀護系統的監督對象,

就業中心的服務使用者。

TIARP比較想問的是:

「現在誰是Lead?」

這兩個問題看似相似,實際上完全不同。

「誰的個案」在劃分所有權。

「誰是Lead」在分配責任。

個案不屬於任何一個機關。

但在每一個Recovery階段,都應該有人知道:

目前輪到我維持整體歷程。

十八、One Journey,Multiple Leads

因此,TIARP的Lead Case Management可以濃縮成一句話:

One Journey. Multiple Leads. No Responsibility Gap.

一段Recovery Journey,可以有不同階段的Lead,但不能出現責任真空。

這也是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最核心的概念。

監所不需要永遠負責。

醫院也不需要承擔所有事情。

毒防中心更不需要變成所有服務的總指揮。

真正需要的是:

在每一次責任轉移時,

前一棒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放手,

下一棒知道自己什麼時候開始。

十九、到這裡,我們已經快看到TIARP的全貌

回頭看前七篇,我們其實已經逐步建立了一套邏輯。

我們先問:

為什麼臺灣需要TIARP?

然後回顧:

這套多軌制度是怎麼形成的?

接著發現:

制度穩定不等於Recovery。

再進一步看到:

同一個人跨系統時可能產生Continuity Failure。

因此需要:

Inreach與Warm Handoff。

但接上之後還不夠,

還需要:

Shared Assessment、Shared Formulation與Shared Recovery Plan。

而即使大家有共同計畫,

最後仍需要:

有人維持這段歷程。

這就是:

Lead Case Management

以及:

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

現在剩下最後一個問題。

如果把這些概念全部放在一起——

Recovery Journey、

Shared Assessment、

Shared Formulation、

Shared Recovery Plan、

Inreach、

Warm Handoff、

Lead Case Management、

Dynamic Recovery Support、

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

它們究竟能不能構成一套完整、可操作、適用於臺灣司法—矯正—醫療—社區體系的整合模式?

這就是整個系列最後一篇要回答的問題。

下一篇|TIARP:以Recovery Journey為核心的臺灣藥癮復元整合照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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