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為什麼臺灣需要 TIARP?〉中,我們提出了一個問題:
臺灣並不缺少毒品處遇制度,真正需要進一步處理的,是這些制度能不能共同形成一個人的 Recovery Journey。
但要理解今天為什麼會出現司法、勒戒、戒治、緩起訴戒癮治療、矯正處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藥癮醫療與社區復健等多套系統,就必須先回到臺灣近30年的制度演變。
這段歷史並不是單純的「從處罰走向治療」。
更精確地說,它是一個不斷重新回答以下問題的過程:施用毒品的人,究竟是犯罪者、病人,還是一個需要長期復元支持的人?
臺灣沒有在某一年突然選擇其中一個答案。
相反地,近30年的制度演變,是把這些不同觀點一層一層疊加在同一個人身上。
這也成為今天TIARP所面對的制度起點。
一、1998:第一個重大轉折——從「煙毒犯」到「病患性犯人」
1998年(民國87年),原有《肅清煙毒條例》更名並全面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名稱的改變只是表面,更重要的是施用毒品者的法律定位開始發生變化。
1998年修法仍然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規定為犯罪,但對施用者的處遇,不再只依靠刑罰。第20條建立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的兩階段制度;其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單靠處理戒斷症狀不足以達成戒癮,除了處理「身癮」,還需要針對心理依賴進行後續治療、復健、心理諮詢與其他處遇。法務部後續政策文件也以「病患性犯人」描述這種兼具犯罪與疾病特性的定位。
這是一個重要的刑事政策轉折。
過去的核心問題比較接近:
「這個人違反了什麼法律?」
1998年之後,制度開始同時追問:
「這個人是否成癮?需要什麼戒治?」
因此,司法並沒有退出,而是在司法架構內加入治療邏輯。
這一點非常重要。
臺灣並不是把毒品施用「醫療化」之後就取消司法介入,而是形成一種特殊的雙重定位:
他仍是司法案件中的行為人,同時也是需要治療的成癮者。
後來所稱的「病患性犯人」,正反映這種雙重性。最高法院在回顧制度沿革時,也將1998年的政策轉變描述為揚棄單純犯罪觀、採取「除刑不除罪」理念。
二、2003:第二個轉折——治療理念進入制度後,開始面對「怎麼執行」
2003年(民國92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再次大幅修正。
這次修法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推翻1998年的「病患性犯人」概念,而是開始處理第一階段制度運作後暴露出的問題。
法務部修法總說明指出,1998年制度施行後出現幾項困難,包括施用毒品者的刑事處遇程序過於繁複、一般刑事程序與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相互交錯,以及勒戒處所的醫療專業人力不足等。2003年因此重新簡化程序,並將強制戒治期間調整為6個月以上、最長不得逾1年。
這裡開始出現一個至今仍很熟悉的政策問題:
理念上的治療化,不等於實務上已經形成完整的治療系統。
法律可以說施用毒品者需要治療,但治療由誰提供?
在哪裡提供?
司法程序與治療程序如何配合?
醫療專業如何進入具有戒護與法律目的的場域?
因此,2003年的意義不只是另一輪法律修正,而是讓臺灣開始面對「司法與治療如何共存」的制度問題。
這個問題直到今天仍然存在,只是形式已經更加複雜。
三、2008:第三個轉折——治療開始走出機構
2008年(民國97年),第24條修正,是另一個重要節點。
修法讓檢察官可以透過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使符合條件的施用毒品者不必先進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程序,而可以在司法監督下接受機構外的戒癮治療。現行制度後續又進一步擴大緩起訴條件,並要求特定戒癮治療處分前徵詢醫療機構意見。
這帶來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變化:
戒癮不再必然等於進入一個封閉機構。
司法仍然存在。
外在控制也仍然存在。
但治療開始更明確地由醫療體系承接,而且可以發生在社區。
這也使臺灣毒品處遇逐漸出現兩條不同但並存的路徑:
機構內處遇——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監所處遇。
機構外處遇——司法監督下的戒癮治療,以及逐漸擴大的社區醫療與支持服務。
從TIARP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轉折。
因為當處遇開始跨越不同場域,新的問題就產生了:
如果同一個人的治療可能發生在司法、醫療、矯正與社區,誰來維持整段歷程的連續性?
四、2006之後另一條同時發展的軌道:毒防中心與社區個案管理
如果只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很容易漏掉臺灣毒癮政策另一條非常重要的發展線。
2006年(民國95年),各縣市陸續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2010年修法進一步建立其法源。到了2017年前後的「新世代反毒策略」,中央政策更明確要求從以吸毒者為單純犯罪人的視角,朝公共衛生、藥癮醫療、個案管理與社區支持方向擴展;2018年起,毒防中心的督導角色也由衛生福利體系進一步承擔。
這代表臺灣開始出現第三種觀看藥癮者的方法。
不只是:
「法律要怎麼處理他?」
也不只是:
「醫療要怎麼治療他?」
而開始問:
「他回到真實生活之後,需要什麼才能穩定下來?」
於是家庭、就業、居住、心理健康、福利、社會支持與社區資源逐漸進入毒癮處遇的視野。
這已經開始接近今天所說的Recovery。
因為成癮的改善不再只用「有沒有使用毒品」來理解,而必須同時看到一個人能否重新建立生活。
五、2017之後:從單一處遇走向「連續處遇」
2017年行政院推動第一期「新世代反毒策略」,其中戒毒處遇已明確提出要提供「多元、具實證且連續」的處遇服務。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政策語言變化:連續性本身開始成為政策目標。
矯正體系的發展也逐漸超越傳統單一課程或教化活動。監所內的毒品犯處遇開始朝科學實證、風險與需求評估、個別化處遇及出監復歸等方向發展。
這使臺灣的毒癮處遇逐漸形成一個比1998年更複雜的網絡:
司法決定法律路徑;
勒戒與戒治處理特定司法處遇;
矯正體系處理在監期間的再犯與復歸需求;
醫療體系處理物質使用障礙及共病;
毒防中心進行社區個案管理與資源連結;
就業、社政、更生與民間組織則處理回到生活世界之後的各種Recovery需求。
問題也因此開始改變。
早期的問題是:
「要不要治療?」
後來變成:
「應該提供什麼治療?」
到了今天,另一個問題愈來愈重要:
「這麼多治療與服務,如何形成一條連續的歷程?」
六、2019/2020:不是「去司法化」,而是再次擴大治療機會
2019年底立法、2020年公布的修法,是理解這條發展線的另一個重要節點。
其中第20條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再適用初犯處遇程序的期間,由原來的5年調整為3年。立法理由再次明確以「病患性犯人」為基礎,指出毒品成癮的心理依賴不易戒除,因此希望放寬再次接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的機會。
同一波修法也調整第24條,使緩起訴條件更具多元性,並讓檢察官在決定特定戒癮治療處分前納入醫療專業意見。
因此,把這次修法簡單理解成「從司法走向醫療」,仍然不夠精確。
司法沒有消失。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仍具有刑事法律效果。
真正改變的是:
司法體系開始容納更多不同形式的治療路徑。
這是一種「司法框架中的治療多元化」,而不是單純的去刑罰化或去司法化。
七、2025–2028:政策語言開始走向「穩定復歸」
如果把時間拉到目前正在執行的第三期「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又可以看到另一個明顯變化。
第三期政策將「穩定復歸」與「抑制再犯」列為重要目標;戒毒策略則直接提出「深耕處遇資源、強化轉銜機制」,包括提升緩起訴處遇、藥癮醫療與社區復健品質,以及整合獄政與社區的出監轉銜。
這與1998年的問題已經很不一樣。
1998年的核心仍然是:
如何透過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處理身癮與心癮?
到了今天,政策開始更明確地問:
如何讓一個人在不同制度之間接受處遇,最後穩定回到家庭與社會?
這正是Recovery Journey開始具有政策意義的地方。
八、所以,臺灣不是從「司法」走到「醫療」,而是形成多層制度
回顧近30年,可以把臺灣毒品處遇的演變暫時整理成幾個逐漸增加的視角:
犯罪控制 → 戒治 → 醫療 → 社區個案管理 → 復歸與Recovery
但這不是五個彼此取代的時代。
今天的臺灣,其實是五種邏輯同時存在。
一個人可能同時是:
司法體系中的案件當事人,
矯正體系中的處遇對象,
醫療體系中的病人,
毒防中心服務的個案,
也是一個想重新工作、修復家庭、照顧孩子、回到社會生活的人。
因此,臺灣近30年的制度發展,帶來了一個看似矛盾、其實非常重要的結果:
我們擁有愈來愈多處遇選項,也因此愈來愈需要處理不同處遇之間的整合。
這正是TIARP的歷史起點。
九、從制度演進,再往前走一步
TIARP並不是要否定這30年的制度發展。
恰恰相反。
如果沒有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的治療化、沒有緩起訴戒癮治療、沒有藥癮醫療、沒有毒防中心、沒有科學實證個別化處遇,也沒有今天愈來愈被重視的出監轉銜與社區復歸,就不會產生TIARP所要處理的問題。
只有當一個社會已經擁有多種服務之後,「整合」才真正成為問題。
因此,從TIARP的角度,我們可以提出一個暫時性的制度演進假說:
臺灣毒品處遇的下一階段,不一定是再增加一種新的處遇模式,而是把過去近30年逐步建立的司法、矯正、醫療與社區資源,重新放回同一個人的Recovery Journey中。
這是本文基於制度演變所提出的TIARP分析命題,而不是現行法規已經宣告完成的政策模式。
而這也把我們帶到下一個更困難的問題。
如果一個人在司法監督下沒有使用毒品、規律作息、接受治療、甚至表現良好,我們能不能因此認定:
他已經進入Recovery?
還是這種穩定,有一部分其實是由司法監督、環境限制與制度結構所維持?
當這些外在控制逐漸撤除,一個人如何把「制度幫他維持的穩定」,轉化成「自己能在真實生活中維持的穩定」?
這將是下一篇要處理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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