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藥癮者,可能在不同時間,以完全不同的身分出現在不同制度裡。
他可能因施用毒品進入司法程序,接受觀察勒戒或戒治;也可能在緩起訴期間接受戒癮治療;入監後接受毒品犯科學實證處遇;出監前接觸醫療團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更生保護資源;回到社區後,再進入醫療、就業、家庭支持或社會福利系統。
從制度來看,他經過的是不同機關。
從專業來看,他接受的是不同服務。
但從這個人的生命歷程來看,這些其實都是同一段 Recovery Journey。
問題因此出現了:
當一個人從司法走向矯正、從矯正走向醫療、再從醫療回到社區時,我們究竟是在持續治療同一個人,還是每換一個制度,就重新開始一次?
這正是「臺灣藥癮復元整合照護平台」(Taiwan Integrated Addiction Recovery Platform, TIARP)想要處理的核心問題。
一、臺灣其實已經有很多藥癮處遇資源
如果只從「有沒有服務」來看,臺灣並不是一片空白。
司法體系有施用毒品者的司法處遇與緩起訴戒癮治療;矯正體系自2018年起全面推動「科學實證之毒品犯處遇模式」,並逐步發展個別化處遇、個案管理,以及矯正、衛政、社政、勞政等跨部門連結。矯正署近年又持續修訂科學實證處遇工作指引與個別化處遇流程。
醫療與社區端也持續擴充。現行「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2025–2028)已明確將「穩定復歸」與「抑制再犯」列為政策目標,戒毒策略更直接強調深耕處遇資源與強化轉銜機制,包括提升緩起訴戒癮治療、藥癮醫療與社區復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追蹤輔導,以及整合獄政與社區的出監轉銜。
換句話說,臺灣毒品處遇真正值得進一步追問的問題,已經不只是:
「我們還缺少哪一種服務?」
而是:
「這些已經存在的服務,能不能在同一個人的復元歷程中形成連續的作用?」
這兩個問題看起來很接近,實際上代表完全不同的政策思維。
二、有服務,不等於有一條連續的 Recovery Journey
假設一名重度安非他命使用者在監所內接受評估。
心理師可能已經知道,他的高風險情境與伴侶衝突、負向情緒有關;社工知道父親仍是重要支持來源;職涯評估發現他具有穩定工作能力;而個案真正想改變的理由,是希望重新照顧自己的孩子。
這些資訊如果只存在於原來的處遇場域,那麼當他離開監所,下一個系統可能再次詢問:
你用了多久?
為什麼使用?
家庭關係如何?
有沒有工作?
戒毒動機是什麼?
這些問題本身都沒有錯。
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前一階段已經形成的臨床理解,有沒有成為下一階段治療的起點?
因此,資料有沒有被「傳出去」,只是第一層問題。
更深一層的問題是:前一個團隊對這個人的理解、已經建立的改變目標、目前有效的介入,以及尚未處理的風險,能不能被下一個團隊承接?
這就是 continuity of care(照護連續性) 與單純「服務存在」之間的重要差異。
國際研究也一再指出,物質使用障礙者由監禁環境回到社區時,照護連續性具有重要意義;針對出監女性物質使用障礙者的系統性回顧,例如發現,監所到社區的連續照護、個別化個案管理,以及同時處理心理健康與物質使用問題,是值得納入轉銜方案的重要元素。東南亞監所鴉片類替代治療的研究也特別將「跨越監所大門後能否持續治療」視為核心問題。
因此,TIARP首先提出的不是一項新的治療技術,而是一個需要被檢驗的系統命題:
Service exists, continuity fails.
一個體系可以擁有許多服務,卻仍然可能失去一個人的治療連續性。
這是本文提出的 TIARP問題命題,不是既有研究已經替臺灣制度證明完成的結論。它需要在後續文章中透過臺灣制度分析與實證研究進一步檢驗。
三、Recovery改變了我們觀看制度的位置
傳統制度很容易從「機關」開始思考。
司法問的是: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矯正問的是:在監期間需要什麼處遇?
醫療問的是:目前有哪些診斷與治療需求?
毒防中心問的是:回到社區後需要哪些追蹤、輔導與資源?
這些問題都合理,而且各自具有不可取代的專業功能。
TIARP並不是要求司法變成醫療、醫療變成社工,也不是要所有機關使用同一種治療方法。
它只是把觀察位置移動了一次:
如果我們不是站在機關裡看個案,而是站在個案的 Recovery Journey 上回頭看這些制度,會看到什麼?
這個轉換與國際 Recovery-oriented Systems of Care(ROSC)的發展方向具有相當程度的呼應。
SAMHSA對Recovery-oriented system的描述,強調復元具有多元路徑、自我導向、整體性與長期歷程等特性;近年的政策文件則進一步強調,Recovery-oriented system應是以人為中心、協作性的服務網絡,並在正式治療結束之後仍能沿著照護連續體提供復元支持。
因此,Recovery真正帶來的挑戰,不只是「治療方法要不要改」,而是:
我們究竟把什麼當成系統的基本單位?
如果基本單位是「案件」,案件結束,服務就可能結束。
如果基本單位是「機關」,個案離開機關,責任就可能移轉。
如果基本單位是「療程」,療程完成,專業任務也可能被視為完成。
但如果基本單位改成:
一個人的 Recovery Journey
那麼問題就會完全不同。
我們開始需要問:
這個人在上一個階段已經完成什麼?
目前最大的復發風險是什麼?
哪些Recovery Capital正在增加?哪些正在流失?
下一階段最需要誰介入?
原本的服務應該繼續、減少、轉換,還是提高強度?
誰負責確認下一個系統真的接住了他?
這已經不是單一治療模式可以回答的問題。
它是一個跨系統的臨床與治理問題。
四、TIARP不是再增加一套治療方案
這裡也是最容易誤解TIARP的地方。
臺灣已經有戒癮治療、復發預防(Relapse Prevention)、動機式晤談(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監獄科學實證處遇、個案管理、家庭支持、就業服務、毒防中心追蹤,以及不同形式的醫療與社區服務。
如果TIARP只是再增加一套「第七種、第八種治療方案」,它反而可能使原本已經複雜的體系更加複雜。
因此,TIARP目前的理論定位不是另一個 Treatment Program,而是一個:
Meta-level Integration Framework——跨場域的復元整合架構。
它要處理的不是:
「心理師應該使用MI還是RP?」
而是:
「在這個人的Recovery Journey中,現在最需要處理什麼?由誰處理?處理到什麼程度?下一階段由誰承接?」
因此,我們暫時把TIARP最基礎的原則寫成:
Need ≠ Setting
個案的需求,不應由他此刻所在的機關決定。
但是另一方面:
Delivery = Need × Setting × Time × Resources
同一項需求如何被處理,仍必須考慮個案所在場域、所處復元階段、可用時間與現實資源。
這兩個公式目前是TIARP正在發展中的理論命題,而不是既有國際理論的直接引用。
它們試圖處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
同樣是「家庭關係」,監所心理師、醫院治療師、毒防中心個管與社區社工,不需要做相同的事情;但是他們應該知道,彼此正在處理的是同一個人的同一段Recovery Journey。
五、真正要整合的,可能不是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臺灣現行政策其實已經朝這個方向移動。
第三期新世代反毒策略明確提出「強化跨網絡轉銜機制」,並將提升矯正機關藥癮醫療服務、建立復歸轉銜機制、強化毒防中心追蹤輔導,以及家庭、就業、社區復健等支持列入戒毒策略。
矯正體系本身也不是沒有轉銜設計。科學實證毒品犯處遇已包含個案管理與跨部門連結,並透過復歸轉銜業務協調聯繫會議等方式連結後端服務。
因此,如果把TIARP理解成「臺灣以前沒有整合,所以現在要建立整合」,並不精確。
更適當的問題應該是:
臺灣已經有許多整合措施,下一步能不能讓這些整合從「機關與資源的連結」,再往「個案復元歷程的連續」前進?
也就是從:
Service Integration
進一步走向:
Pathway Integration。
這也是TIARP與現行制度最重要的關係:不是取代,而是嘗試提供一個共同的上位邏輯。
六、從「轉出去」改成「下一棒真的接住」
如果採取Recovery Journey的觀點,制度績效的問題也會跟著改變。
我們不再只問:
有沒有完成評估?
有沒有完成課程?
有沒有轉介?
有沒有通知下一個單位?
而會再往後追問:
下一個單位真的接到了嗎?
個案真的進入服務了嗎?
前一階段的臨床理解被保留下來了嗎?
原本的Recovery Goal仍然存在嗎?
這也是為什麼後續TIARP需要進一步討論 Inreach、Warm Handoff、Shared Assessment、Shared Formulation、Recovery Plan、Lead Case Management,以及 Responsibility Continuity。
因為真正的「交棒」,不是把轉介單送出去。
而是下一棒已經接住,而且知道自己接到的是什麼。
七、One Person. One Recovery Journey. Multiple Systems.
因此,TIARP目前最核心的主張,可以濃縮成一句話:
One Person. One Recovery Journey. Multiple Systems.
同一個人,一段復元歷程,多個服務系統。
司法仍然有司法的任務。
矯正仍然有矯正的任務。
醫療仍然維持醫療專業。
毒防、社政、勞政與社區資源也各自保有自己的功能與邊界。
TIARP真正試圖整合的,並不是把這些機關變成同一個機關,也不是要求不同專業做相同的工作。
真正要整合的,是這一個人的Recovery,不因為換了一扇門而重新開始。
這也是為什麼臺灣可能需要TIARP。
不是因為我們什麼都沒有。
恰恰相反,是因為經過多年發展之後,我們已經逐漸擁有司法處遇、矯正處遇、醫療治療、個案管理、社區追蹤與復元支持等不同拼圖。
下一階段真正困難的問題,可能是:
這些拼圖能不能共同構成同一個人的復元歷程?
而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先回頭理解:臺灣為什麼會形成今天這套多軌並存的毒品處遇制度?
這將是下一篇要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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